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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高中也有法律论文?
本人是法律本科毕业,针对如何学习法律知识,本人有几点思路可供参考:1、每天看“焦点访谈”“今日关注”“法律讲堂”“中国法庭”“法律在线”等电视节目增加法律素养2、在书店买一些法律案例书籍看看,最好是有案例分析那种3、平时有空可去法院旁听法庭审判
1、《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4期。《中国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全文转载。《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2、《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政法论坛2003年6期与乐国安合作。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3期摘录。3、《再论犯罪选择》,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4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12期,全文转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6年8月版,全文收录。4、《犯罪人本质属性辨析》,政法论坛2008年3期。《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9年3期,英文。5、《对当代中国法律心理学学科体系的思考》,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价值,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6、《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7、《人性,犯罪人的人性与特性》,刑事法探究第3卷。8、《法律心理学基本问题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9、《析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与社会控制》,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10、《中国法律心理学的兴盛与发展》(日文),法与心理学(日本)2011年3月。11、《重视心理学在调解中的价值》,法制日报2011年3月9日。12、《犯罪研究之我见》,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13、《相对剥夺感与社会适应方式: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心理学报2012年第3期。14、《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5期。15、《相对剥夺感与社会适应方式: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心理学》2012年第7期。16、《袭医的社会心理成本有多高》,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10期。17、《加拿大碎尸嫌犯的变态心理》,北京科技报2012年6月11日。18、《涵养我们的“廉政文化”》,人民日报2013年4月26日。19、《缓解白领焦虑的五法》,人民论坛2013年第28期。 1、《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副主编。2、《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3、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第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参著。4、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参著。5、《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价值》,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副主编。6、《源于不平等的冲突──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犯罪实证研究》,海南出版社,2010年版。7、《犯罪人特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8、《中国人心态扫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9、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参著。10、《剑桥司法心理学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主译人。11、《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一版,主编之一。12、《法律实践中的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一版,主编。近期主持项目1、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维护稳定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心态研究”。2、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项目:“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与对策”。3、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项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心理支持”。4、2008年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行为的法律调控”。5、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合作项目:“公安干警心理调适系统研发”6、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ZH088):“中国公民司法公正感实证研究”。7、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合作项目:“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后成长情况调研”。8、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机制研究”,子课题“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现状调研”。获奖情况1.2006年9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2006年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3.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班主任”4.2007年,“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5.2008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三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6.2008年度,首都高校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7.2008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8.2009年9月,荣获“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9.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育人标兵10.2010年12月,北京高校育人标兵11.2011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12.2012年8月,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13. 2013年12月,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
哇靠 老哥你真牛 20分 要别人写篇一千字 呵呵 虽然我不太懂 但是 既然是法律与生活心得 就多写些身边的事情 结合法律 就算你太忙没注意身边细节 那也看看新闻 总会找到些题材的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心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视。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且分析了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心理分析
作者简介: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教师,讲师职称,200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又给我们每个家庭每所学校甚至每个人都带来怎样的反思?“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当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音有很多,其呈现出的特点也是多样化的。本文就综合考虑阐述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好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行为多数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
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
(一)“攀比嫉妒”心理
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张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张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某一天中午十二时许,张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张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张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孩子生活非常优越,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
(二)“孤注一掷”心理
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他们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
(三)“浓缩人生”的心理
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喝玩乐虚度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
(四)“青春期的浮躁”心理
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挺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
(五)“法不责众”心理
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小强和小明均出生于1994年,2010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来,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
(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贪慕虚荣”心理
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有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一步落实,或许会对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新久主编.刑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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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需要智慧作文400字,你可以把生活中的点点滴按议论文的形式写就可以
生活中的智慧星期天在家收拾书架,翻出了一大堆曾经被我视为珍宝的青春读物——《悲伤逆流成河》《最小说》《小时代》《梦里花落知多少》……我把这些书统统打包装箱,等待着废品站的阿姨来收购。是的,我的书架已容不下这么多打着“青春疼痛小说”旗号的快餐文化,我的成长,亦应告别那青春爱情智慧。经过书店,碰巧看到了老师曾经推荐的白华的《美学散步》和乔斯坦的《苏菲的世界》,结帐时,身边有几个小学五六年级模样的小女生正捧着一摞最新的《最小说》和《悲伤》重印版滔滔不绝地讨论着,聊到激动还不时手舞足蹈。我站在她们身旁,仿佛看到了那曾经充满青春爱情智慧的我——幼稚、多情,偶尔还要扮扮忧郁,装寂寞。但是我已不需要再“以四十五度角仰望天空,任泪水滑落”,因为在中学的三年里,我学会了坚强的智慧、勇敢的智慧、有理想的智慧。与其用泪水淹没自己,还不如用行动证明自己。那些情节千篇一律、不切实际的言情小说也在不知不觉中淡出了我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能够真正称之为书的作品——《巴黎圣母院》《荷马史诗》《果亮中的宇宙》。我不再为哪本书里的哪个男主角为情自杀而伤心落泪,因为在逐渐的成长中,我找到了真正的智慧,那是既保存着青春活力,又不为爱情世俗染色的智慧。纵然我曾被郭敬明那无病呻吟、多愁善感触动过、感染过。但我的青春依然是充满坚强与勇敢。我应成长于那摩登而活力的纽约,那温馨而祥和的阿姆斯特丹,那神秘而浪漫的巴黎,那高雅而华丽的维也纳。青春爱情智慧不再是我成长的旋律,只有怀着高尚的心情,握着坚强、勇敢、有理想的智慧,才能执手乾坤。废品收购站的车载着我的年幼无知从马路上飞驰而过,我手捧着一本属于自己的智慧快乐前行。我要去使自己的成长更精彩、更加美!生活给我智慧跳跃的壶盖给世界带来了蒸汽动力时代,树上落下的苹果把近代物理学推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生活给能工巧匠、智者先哲以启示,给了他们以撬动世界的力量。而生活又是公平的,他亦把智慧给了我。我若是一道清渠,生活便是泉眼,把智慧的活水注入了我的血脉;我若是一棵绿树,生活便是土壤,把智慧的矿物质送进我的根系;我若是一弯虹桥,生活便是阳光,把智慧的颜料涂上我的躯体。我所领悟的生活的智慧虽无法改变世界,但也足以完善自己。儿时的我喜欢蹲在墙角看蚂蚁,起初只是出于好奇,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渐有所感悟。有一次,看见一只蚂蚁正奋力爬上一段矮墙,或许是墙面过于光滑的原因,它每爬到接近一半就滑了下来,后来渐渐摸索着越爬越高,可总也达不到顶点,看得不耐烦了,我就转身去观察其他的蚂蚁。过了一段时间后,正欲起身离开,却惊异的发现,那只蚂蚁正伏在墙头悠闲地疏理自己的触须。从那时起,我明白了“坚持不懈方能成功”的含义,明白了母亲讲的“铁杵磨成针”的道理。于是,多年来我始终没有被困难所击垮,而是坚定目标永不言弃。生活不仅教给我逆境中要坚定,而且教会我顺境里要沉稳。常听人说“沸水不响,响水不沸”,为了证实此言,我曾守在火炉旁目不转睛地盯着水壶。待到壶内开始躁动,发出噼噼剥剥的声响,声音越来越大,给人一种碎裂的感觉。再后来,躁动渐趋平静,只剩下丝丝的余响,仿佛是诗人的低吟。于是,我明白了真正有才能的人不会锋芒毕露、哗众取宠的,正所谓“大言稀声,大象稀形”。生活给了我为人的智慧,亦给了我处世的智慧。田间赏花,发现一朵月季娇艳无比,禁不住萌动了采撷的念头,可刚伸出手便因一阵剧痛而缩回——我忽视了花茎上的利刺于是我领悟到:每一个人就像月季一样,其性格中有你欣赏的,也有你无法容忍的,在与人交往时,既要避免被刺伤,又要防止刺伤自己珍爱的人。生活宛如一位冷静的哲学家,它把智慧写进我的每一天,教会我正确地为人处世,引领我走向灿烂的明天。生活给我智慧人生如棋——我在三尺棋枰的拼杀中悟出了人生的道理。第一盘。也许是太想证明自己,也许是太急于取胜,我步步紧攻,棋风凌厉。然而由于疏于防守,破绽百出,很快被对方打败。一盘本来开局不错,可以更精彩的棋,就这样匆匆收场。可见,做事要心怀全局,把得失进退考虑周全。如果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就会顾此失彼,适得其反。再说,过早的分出胜负,也许未必是好事,即使赢了,匆匆结束的一盘棋也不算是好棋;那一段草草走过的人生,有怎能算是精彩的人生。第二盘,起手稳多了,攻守结合,稳步推进。对手思索的时间越来越长,也许对方已被我难住,但也很可能在琢磨更加高明的招数,突然,对方紧绷的脸露出了微笑,我知道我又惨了。果然,对方在两条棋路的交叉点上放了一颗棋子,这下一举打通了两条路,我已经堵不住了,只能认输。解决问题,应该把握关键之处。对于这盘棋来说,两条棋路的交汇处就是关键,谁能抢占先机,谁就能出奇制胜。第三盘。双方比拼进入白热化阶段,我和对方都不动声色,但早已在棋盘上战得热火朝天。我盯着棋盘老半天,终于看出了门道,往交汇处放了一颗棋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得意地望着对手,然而对方并没有认输的意思。对方不断地用四子,我不慌不忙堵,心中暗想:哼,看你还能顽抗多时?我还没得意多久,就惊异的发现我又输了:对方不停地用四子创造机会,反倒先我一步制胜!看来,就算是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也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否则很可能会功亏一篑。就对手而言,能劣势中积极寻找对策,不放弃希望,最终绝处逢生,反败为胜,真是难能可贵。虽然连输三局,但我没空去伤感,因为我一直暗自庆幸:幸亏让我在下棋中领悟了人生的智慧,如果让人生教我这些,我付出的代价绝不会像连输三盘棋这样简单。况且我知道,棋可以连续下多盘;而人生,只有一场,一旦错过了,就再也没有机会重来。小棋子,大智慧。棋如人生。生活给我智慧这是我的一次徒步旅行,也是生活的经验。走进树林时,眼前的景象与自己脑海中那幅景象截然相反。这里没有参天大树,没有大片的花海,知了的嘈杂声代替了鸟儿欢快的乐曲。“差不多了吧”我心里嘟囔着。起初浓厚的兴致没了一半,可好不容易才上来,只好再呆一会儿。走着走着,忽然觉得脚下变得很柔软。原来走到了一片草地。抬眼望去,草地与树上的青苔连成一片,仿佛一张绿色的毛毯将大地覆盖着。我俯下身来,用手玩弄着脚边的草。坐在草地上,仔细地看这片草地,绿得惹人喜爱,中间夹杂着一些零星的黄色小花,黄色与绿色相映成趣,真是有趣极了!方才嘈杂的知了声似乎也不再恼人,反而成了一首和谐的乐曲。“这里真是美极了,为什么刚才没有发现呢?”其实,生活就像一段旅程,遇到的风景往往不会如人所愿。它告诉我,生活中不乏美丽的风景,只是需要有一双会发现美的眼睛。我愉悦地继续前行。这里的草更加绿了,树木也更加繁茂。忽然,我惊奇地发现了在个朽木上长满了五颜六色的蘑菇。我高兴地跑到那里,俯下身来仔细观察着这些可爱的小家伙,大的小的,高的矮的,胖的瘦的……形态各异地站在那里。我正准备伸手去摘,把它们据为己有的时候,突然想起了妈妈的话:“在大自然中,长得特别漂亮的蘑菇多半是有毒的。”我退后了几步,“差点就让你们的外表欺。”在生活这段旅程中,你会发现很多很多的美,但美丽的外表下是什么呢?它告诉称,要学会辨别,不能被美丽的外表所蒙。快到树林的尽头了。这里有一小片蒲公英挺拔地站着,枝上那一朵朵白色的种子像一个个白色的绒花。一阵风吹来,蒲公英的种子随着风散去,漫天飞舞,犹如白色的小伞。有些种子没能被吹起来,不甘心地留在枝上。我突发奇想,将它们轻轻地抖落到手上,小心翼翼地撒落它们。“你们长大以后一定会很美吧,这里就会有成片的蒲公英了。”在生活这段旅程中,在欣赏美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去保护和创造美。它告诉我:要学会保护和创造美。发现美、辨别美、创造美,这是这次徒步旅行给我的启示,也是生活给我的智慧。生活给我智慧生活中充满了智慧,也有伪智慧。我们要汲取智慧,批判伪智慧。今天小明一早来到课室就看到一群学生围在小华身边。热热闹闹地在讨论着什么。走近一听才知道他们在讲小华昨天帮助老太太的事。小华:“昨天我和几个朋友一起逛街时见到一个老太太摔倒在地起不来了。”“那赶紧扶她起来呀!”在一旁的小明忍不住说到。“扶是应该的,但马上去扶却是非常愚蠢的做法,你难道没有听说过彭宇案?”“什么彭宇案?”“好像是那个扶老人后来被老人说是撞倒他的人。”“所以以后做好事要留下证据,这是一种智慧,像我上次,我应叫朋友将整个过程录下来了。”小明迷惑了,这真是一种智慧吗?放学后,小明和几个同学一同走。在街头拐角处一位老太太摔倒了,身旁围了一大群人,“快去扶她一把。”“不,怎么知道他会不会说是你将他推倒的。”“走吧,别管她,走吧。”……小明一伙人也走上去看热闹,看到老太太摔倒了,小正准备冲上去扶她一把,小华却马上拉住小明:“等一等,得先找人证,最好录下来。不要这么笨。”“来不及了。”说完就冲上去了,慢慢地将老太太扶起,“老婆婆,你要到医院吗?”“可能要了,我的腿很痛,你能陪我到医院吗?”“没问题,我们这就去。”小华在一旁惊呆了,他们纷纷都说小明太笨了。第二天,一封感谢信送到了学校,原来是由昨天小明帮助的那位老太太写的。同学们了解了事件原委后都来问小明:“难道你就不怕她说你是撞倒她的人?”“我不害怕,因为我问心无愧,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千百年来历史的智慧。”生活给我智慧知识是从课堂上学来的,教训是在无数次的摔倒中累积的,而智慧,自然是从日常的生活中获得的。生活给了我什么智慧?也许我得从最浅薄的一面开始挖掘了。一、最浅薄的智慧每个人都有着一个充满问号的童年。我的童年是由无数的问题填满的。在煮饭的过程中我学会了放多少水饭才最好吃,在独立生活的过程中,我学会了怎么样快速而干净地洗好山堆般的衣服;在生活经验中,我学会了怎么样正确地摆放餐具等等。也许在许多人眼中这根本就不叫智慧吧!可是正是这种小事,常常难到一些大学问家。谁能说这不是一种智慧呢?谁又能否认正是生活,才给予了我们那么多虽然浅薄,却尤为重要的智慧呢?二、成长的智慧在我逐渐成长的过程中,生活教给我最大的智慧就是如何分辨是非善恶,如何恰当说话及正确做事,我是个心直口快的人,说话的速度总是大大地快于思考的速度。一次,我的好朋友因为我一句玩笑话而生气了,我意识到其实自己的话很伤害朋友,因此,虽然我们和好了,但破境难圆,我们的关系也始终有一条裂痕存在。生活的经验给了我做人的智慧,成长的智慧。我不再是童言无忌的年纪,我必须考虑到我所说的话会带来的后果。我得到了受益一生的智慧:恰当说话,和谐待人。三、生活处处有智慧小时候,我从生活版的“十万个为什么”得到了许多别人告诉我的智慧,其实长大了才发现生活处处有智慧而且可以自己发现。在街上看见一对相濡以沫的老夫妻,我得到了爱情的真谛;在街上看见街头艺术工作者,我发现了艺术更为宽广更深刻的定义;在沉重的学习压力和生活体验的双重作用下,我发现并体会到了学习的意义,我掌握了许多小知识,甚至创造了独属于自己的学习及生活方式。谁能否认这不是一种智慧呢?在生活中,它应是我们最大的老师。细心观察后,你会发现其实生活给予的智慧才是最具有实践意义、最具尝试的,跳出呆板的书本和固有的智慧吧!细心地去体验生活,因为生活处处有智慧。没有生活,我们便失去发现辨别是非的能力;没有生活,我们将丢失发现生活之美的眼睛;没有生活,我们将遗落创造美的翅膀。而丢失这一切,即丢失了智慧!拥抱并好好地享受生活吧,因为一条充满智慧的路就在你跟前。姥爷已经七十多了,头发早已花白,可是精神头却丝毫不逊当年。不知是不是老人的共性,姥爷总喜欢收集。而且收集的不是什么艺术品,而是一些铁丝、塑料泡沫之类的废品。然而,正是在这看似毫无价值的收集中,却蕴含着姥爷的生活智慧。 新房装修完,剩下了许多下脚料和没用完的建材。我爸妈正想着如何处理,老爷却说:“别扔,都有用,给我留着吧!”于是乎,半箱瓷砖,几块地板,一把铁钉等物品,进驻储物间,占据了半壁江山。我总以为,这些没用的东西将在黑暗中度过余生,但是一件接一件的事情,逐渐改变着我的想法。夏天到了,雨水渐增。一场暴雨过后,我们家的花园总是碧波荡漾,一片汪洋。如果想到花园中那点东西,须涉水去污,很不方便。老爷在得知了灾情后,立即拿出那些珍藏的“宝贝”,用剩余的地板,做成了几个垫脚石。放在花园中,天堑变通途。 我又以为这些东西的作用仅限于此,不会再有用武之地了,哪料这这是管中窥豹,只见一斑。墙漆裂了,姥爷用剩油漆补上;纱窗破了,姥爷用铁丝绑上;门把手尖角太锐,姥爷用砂纸磨圆。类似的事实在太多,不胜枚举。但是我们家里只要有东西坏了,最先想到的就是姥爷和他那堆“宝贝”。即使如此,我对于姥爷收集的东西,还是有一些不屑的。东西坏了,找正规厂家修不也行么?免得用那些废料修补,一点也不美观。直到有一天…… 化学老师留了作业,要做一个简易净水器。不善动手的我,就怕这种作业。纱布、石英砂、卵石、活性炭还有蓬松棉,仿佛都是些远离我日常生活的东西,去哪找呢?这时,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姥爷和那堆“宝贝”。于是,我抱着尝试的态度把我需要的材料告诉了姥爷。出乎我意料的是,姥爷竟一口答应下来,去翻他的“宝贝”去了。更令我惊奇的是,美国几分钟,姥爷就变戏法似地拿出了这些材料。纱布是取药时领的;石英砂和卵石是买鱼缸时余下的;蓬松棉是换鱼缸净水器时留下的。至于活性炭,姥爷把核桃壳一烧,碳化而成,着实令我大吃一惊。随后,在姥爷的帮助下,我很快就做完了净水器。 经历了这些事,我开始动摇了。姥爷收集的东西真的有用么?看来的确如此。但他们本身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是姥爷的智慧让他们有了价值。再看那纱窗,那门把手,都不觉得难看了——它们是姥爷智慧的结晶呀。 我顿悟,生活中智慧无处不在。
我们出生以后就一直活着。要想谈生活,就必须谈到死,毕竟是死亡赋予了生活的意义。 说到死,人们总是有一种天生的畏惧在。人们从孩童时代起,就缺乏死亡相关的教育。记得一个朋友告诉我,她的母亲病危的时候,她沮丧透了,发现医生护 士好像却对死亡十分的麻木。“他们天天面对着正在逝去一个个生命,而这些生命的主人并不是他们的亲属。他们对死者的家属说着一样的安抚的话语,做着一样抚 慰的动作。人们对于死亡的描述是苍白无力的,对于病者的安抚也是苍白无力的。我妈清醒的时候,我就尽可能的同她讲话,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去讲,讲的都是一些 天气啊,起色见好之类的话。你知道吗,旁边的病者家属竟然和我同时说了一段类似的话。有时我来开窗帘,看到医院大楼对面楼下的超市外奔跑打闹的孩子,总是 很纳闷的在脑海中蹦出这样的话:‘天啊,难道他们不知道他们有一天会死吗?为什么还这样的活蹦乱跳?'” 我听到这段话,深有感触。是啊,假如告诉你,你的生命是有限的,你的生命是不能轮回的,你总有一天会到达生命的终点。你是否还会对琐碎的事情锱铢必较呢,你是否还会透支自己的生命呢? 每个青春期的少年都认为自己有一双翅膀,整个青春期的他们一直尝试着飞翔,但是生活告诉你,其实我们都是折翼的天使,所有的尝试都换不回飞翔的一 瞬。到了中年,直到有一天,你发现自己不能再使猛劲儿的时候,你才知道你的生命已经错过了中点,朝着终点迅速的走去。这时的你,被生活教会了什么? 是的,生活告诉你:活的经济些,不要再尝试透支自己的生命,不要再把生命浪费在那些不喜欢做的事情上,不要迷失方向。很多人是在中年的时候焕发了自己的第二青春,这个青春是精神上的,是自己创造的,是“山重水尽疑无路”之后的“柳暗花明又一村”。 一个密友对我说,活了这么多年,生活告诉了我,是一个四肢不发达,头脑较简单,不是很幸运,不是很倒霉的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普通人。是啊,我们都是普通人,人越不甘于普通、自命不凡,就越偏离生活的本质。 生活给予我们的智慧就是:"好好活着,活在当下。"假如说生命是一场修行,那么这个修行的最终目的是告诉我们:返璞归真。要知道,慢就是快。要知道,普通就是不普通。
智慧的力量是庞大的。人需要它,国家需要它。成功、强大都离不开智慧的支撑。小女孩创意,意外得巨奖。一个幼儿园想要招新生,用一万元做奖金,让人们想出一个有创新的招生广告。公布一发出,所有人都苦思冥想,结果成功的是一个年近十岁的小女孩。她画了一幅幽默有趣而又富有新意的画,画上面是一直猫被关在笼子里,它正在睁着纯洁无暇的眼眼睛看着外面的那只蹲坐一旁自由自在的小鸟。旁边还写了五个大字“智慧的由来”最后给幼儿园招来了许多新生。小女孩用非常委婉的方式告诉人们:这个幼儿园是培养孩子智慧由来的宝地,人们看了这则广告,自然浮想联翩。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小女孩用智慧使她成功!打工年轻人,创意做老板有一位员工去公司征聘,经理问他:“你会不会设计软件?”他其实只动一点点,更不用说会了,但还是答应了,因为他不想放弃这份来之不易的机会。回到家,他把自己不会设计软件的问题一一列出来,自己再征聘懂这方面的人。一个月之后,他把设计好的软件带去公司审核,结果通过了,并成功地和公司签订了百万年薪,但他还是继续在工作室的工作室里找人解决软件不懂得问题。最后成为了富豪。这个故事明显告诉我们做事不要死板,要懂得变通,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还是智慧。有了智慧,个人才能有大的成就;有了智慧,生活才能顺风远航。总统的利用有一则笑话,说是美国一家书店新进了一本新书,当所有人想办法怎样才能销量更高的时候。老板去找总统希望能够都得到一些好评。总统看都没看便说了一句不错。结果老板在卖的过程写了一句话“总统都说好的书”所有人非常惊讶,纷纷来买这本书总统知道后,非常生气。第二次,老板又拿了一本新书来到总统面前,这次总统说这是一本糟糕的书。结果老板在卖的时候说这是一本连总统都说糟糕的书,于是人们都很好奇这是一本什么书。第三次,老板又拿着新进的书来找总统,这次总统什么都没说。老板在卖的时候又写了一句话“这是一本连总统都没读懂的书”。人们都很惊讶,有都来买着这本书。这个虽然是则笑话,但其中的道理还是告诉人们智慧在当今社会还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智慧的力量显而易见,但智慧需要积累,智慧需要经历。人所走的每一步都可以说是在积攒智慧,即使是失败,失败的教训也是强大的智慧。创造力量,运用力量!
哲学与人生论文哲学家帕斯卡尔曾有一句名言:“对于人 没有什么比他自己的状态更为重要的了。”这也许可以说是哲学智慧关照,人生与关照自我具有内在同一性的又一证明。因而对人生进行哲学思考,首先必须对自我的人生存在进行哲学思考,于是,我们把人生哲学的旨归指向自我的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境遇。 如果我们不满足于仅仅是生活着,那么,我们就必须学会思考人生。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那样,世界上也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自我。所以,每一个自我在展开自己人生历程的过程中无疑会显示其不同的个性风采。这似乎是对哲学思考所要求的普遍性原则的一个否定。但哲学的理性与智慧却可以舍弃这其中的个性而抽取其共性的东西进行思考,这其中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我们可以从逻辑上把自我人生作“认识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这样一个三阶段的划分,而哲学对人生问题的思考则贯穿于其中。 1.认识自我 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命题“认识你自己”,他的后继者柏拉图进一步发挥道:“我们知道许多外部世界的知识,但我们却很难认识自己。” 所以,千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思想家们都在探究人类自身,企图认识自己。就在人类的理性迈过了无数沟壑,走过了无数夜路中的迷途之后,终于认识到自己是人,并在高举起大写的“人”的理性旗帜时,“斯芬克斯之迷”仿佛被破译了。然而,人类理性马上便又发觉,“斯芬克斯之迷”并未真正破译,而是在跨过了俄狄浦斯的悲剧之后以另一种形式提出这个迷。于是,“人是什么”便又重新困惑着人类。实现自我 古希腊的一座圣庙,一进门的门柱上赫然写着这样一句警世之言:“发现你自己!” 当今社会,信息的充斥使人们失去了必要的思考能力,太平盛世的浮华使人心变得越来越浮躁。白日里为各自的名利奋斗,夜晚被各种娱乐生活引诱,越来越多的人失去了自我,找不到自我,甚至没有时间静下心来想想“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在脑海荡不起一点涟漪。时代的变化太快,走着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跟着感觉跑吧!“不经思考的生活,不是真正的生活”,现在,信息时代的大潮正把社会推向一个“自我迷失”的时代。 看看你的周围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找不到北了。电视电影看多了,在生活里就像是在表演;够档次的人见多了,也会在圈子里装装优雅做做秀,把自己扮得很清高;语言技巧学多了,说了一箩筐话却没有一点真实的感觉。很多人现在说话做事是在模仿别人中生活,而不是在做自己。很多年轻人自以为很个性、很叛逆,标榜自我,其实并不是做真实的自己,而是在追逐新潮,抄袭别人的生活。 现在就是一个做秀的时代,不仅名人会做秀,商家会做秀,官员也会做秀,老师也会做秀,据报道,在今年儿童节,在广州的一个六一庆典活动,领导、老师、嘉宾一个一个接着在台上长篇大论做报告,学生在台下个个眉头紧皱、酷热难耐,如受酷刑,大人们把儿童节变成了显示领导“重视”、实现宣传最优化、利益最大化的秀场,这哪是为儿童过节日!成人世界的“做秀文化”已经开始从娃娃抓起,不断熏陶,培养出了一代又一代“秀才”。现在一个五岁的儿童上台表演节目,也会打出大人们惯用的手势,煽动台下观众“给我点掌声啦!”,每当看到这类情景,我脑子里就自问:这真是孩子真实的心声,还是大人教好的?在这种迎合心理下成长的孩子,将来会成为他自己吗?现在大学校园里的杀人、自杀、跳楼、卖淫、包养等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其自身根源只有一个:迷失自我。要想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必须做真实的自己!这是实现自我的第一步。只有达到自我实现的人生状态,才能获得生活的幸福、心灵的安宁和内心的丰富。自我实现意味着发现自己、超越自己,自我实现意味着充分的、活跃的、全神贯注的体验属于自己的生活。自我实现意味着知道自己人生的取舍。正如一首诗: “上帝在你我心扉轻语, 悄悄的却又可闻的, 他告诉我们: 什么应该把握,什么应该逃避。” 李嘉诚说:“人生自有其沉浮,每个人都应该学会忍受属于自己的那份悲伤,只有这样,你才能够体会到什么叫成功,什么是真正的幸福。” 最有力量的,还是尼采的那句话:“成为你自己!”。 “我们不模仿,因为我们是他人的榜样”,如果能在生活和工作中树立典范,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那就说明做人做事做到了一定的境界。即使达不到如此境界,“成为我自己”,则是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基本体现。 如何成为 “我自己”呢?一个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人,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就是在满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自尊需求等基本需要之后,追求自我实现的人。自我实现者才是完全心理健康的人,自我实现者就是做真正的自己。 自我实现既不是我行我素、孤芳自赏,也不是刻意追求完美、所谓完人。无论在职场还是在生活中,一个追求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人,应该具备以下个人品质特点: 一、了解自己并接受自己。自卑的人看不起自己,自恋的人太看重自己,自狂的人不能正视自己,自满的人忽视潜在的自己,惟我独尊的人迷失了自己,自甘堕落的人抛弃了自己,自杀的人接受不了自己,这一切都是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和接受自我。 要想实现自我人生价值,首先要开展内心对话,自己向自己敞开心扉,倾听自己内在的冲动的声音,了解真实的自己:我是什么样的人,我有什么样的情绪倾向,我要向何处去,我的人生使命和责任是什么,我有什么优点和缺点等等。把自己看清楚弄明白,发现在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你,无条件的接受属于你自己的一切,你才能够找到你的人生价值,然后再去实现你的人生价值。满意请采纳
】心里有春天,心花才能怒放;胸中有大海,胸怀才能开阔;腹中有良策,处事才能利落;眼睛有炯神,目光才能敏锐;臂膀有力量,出手才有重拳;脚步有节奏,步履才能轻盈。
佛曰:不可说,不可说,一说即是错。佛曰:人生有八苦:生,老,病,死,爱别离,怨长久,求不得,放不下;佛曰: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佛曰:笑着面对,不去埋怨。悠然,随心,随性,随缘。注定让一生改变的,只在百年后,那一朵花开的时间。佛曰: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佛曰:爱别离,怨憎会,撒手西归,全无是类。不过是满眼空花,一片虚幻佛曰:由爱故生忧,由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佛曰:一切皆为虚幻佛曰: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 佛曰:苦海无涯,回头是岸。 佛曰:前世五百年的回眸才换得今世的擦肩而过 佛曰:为何不必? 佛曰:一切皆为虚幻 佛曰:一念愚即般若绝,一念智即般若生。我问佛∶为何不给所有女子羞花闭月容颜。佛曰∶那只是昙花一现,用来蒙蔽世俗的眼,没有什麽美可以抵过一颗纯净仁爱的心,我把它赐给每一个女子,可有人让她蒙上了灰。我问佛∶世间为何有那麽多遗憾?佛曰∶这是一个婆娑世界,婆娑既遗憾,没有遗憾,给你再多幸福也不会体会快乐。我问佛∶如何让人们的心不再感到孤单?佛曰∶每一颗心生来就是孤单而残缺的,多数带著这种残缺度过一生,只因与能使它圆满的另一半相遇时,不是疏忽错过就是已失去拥有它的资格。我问佛∶如果遇到了可以爱的人,却又怕不能把握怎麽办?佛曰∶留人间多少爱,迎浮世千重变;和有情人,做快乐事,别问是劫是缘。我问佛∶如何才能如你般睿智?佛曰∶佛是过来人,人是未来佛,我也曾如你般天真。我问佛:为嘛总是在我悲伤的时候下雪?佛说:冬天就要过去留点记忆。我问佛:为嘛每次下雪都是我不在意的夜晚?佛说:不经意的时候人们总会错过很多真正的美丽。我问佛:那过几天还下不下雪?佛说:不要只盯着这个季节,错过了今冬,明年才懂得珍惜。我问佛:你多大?佛说:我就算一岁,我也是佛;你就算100岁,如果固守自己的心灵,那也是人。我问佛:世事本无常是什么意思?佛说:无常便是有常,无知所以无畏。我问佛:为何我的感情总是起起落落?佛说:一切自知,一切心知,月有盈缺,潮有涨落,浮浮沉沉方为太平。佛曰- -人生在世如身处荆棘之中,心不动,人不妄动,不动则不伤;如心动则人妄动,伤其身痛其骨,于是体会到世间诸般痛苦!佛曰-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人本是人,不必刻意去做人; 世本是世,无须精心去处世。佛曰- -缘为冰,我将冰拥在怀中; 冰化了,我才发现缘没了佛曰:坐亦禅,行亦禅,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春来花自青, 秋至叶飘零,无穷般若心自在,语默动静体自然佛曰:吾法念无念念。行无行行。言无言言。修无修修。会者近尔。迷者远乎。言语道断。非物所拘。差之毫厘。失之须臾。佛曰:财色于人。人之不舍。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儿舔之。则有割舌之患佛曰:如人锻铁。去滓成器。器即精好。学道之人。去心垢染。行即清净矣。佛曰。净心守志。可会至道。譬如磨镜。垢去明存。断欲无求。当得宿命。佛曰:刹那便是永恒。佛曰:以物物物,则物可物;以物物非物,则物非物。物不得名之功,名不得物之实,名物不实,是以物无物也。佛曰:人无善恶,善恶存乎尔心。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佛言:众生以十事为善,亦以十事为恶。何等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杀盗淫。口四者,两舌、恶口、妄言、绮语。意三者,嫉恚痴。如是十事,不顺圣道,名十恶行。是恶若止,名十善行耳
有一个弟子问师傅:“世界上真的有佛祖吗?”师傅说“有的。”弟子问:“可是我为什么看不见呢?”于是师傅带着弟子到了一个漆黑的密室,师傅对弟子说:“你看那边墙角里有一把斧子,你看见吗?”弟子张大了眼睛,可是密室太黑了,什么也看不见。于是说:“没有啊。”师傅点亮了蜡烛,在密室的墙角确确实实放着一把斧子。你看不见的就一定没有吗?她讲完故事后说道:“同学们,我不想灌输任何东西给你们,请记住,在任何事情没有被证明之前,请千万不要相信;在任何事情没有被证伪之前,也请不要不相信。一切的一切最终都需要你自己找到那根蜡烛,点燃自己的智慧之光。否则你的人生就永远重复着自己的昨天,抑或是重复着别人的昨天。是啊,我在听了那些话之后真的很激动,我忽然发现,我一直是这个社会的奴隶,听着别人的话,唱着别人的歌,咀嚼着别人的思想,咽下别人的唾沫。面对社会上那么多不公平的现象,我的心灵被污浊,我痛苦的反省自己的罪恶,却无能无力。在后来这位出色的哲学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奇妙的哲学世界,其实说起来真正开始看哲学书,还是因为刘墉的一篇文章,那时的我处在成长的躁动期,一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会往极端想,于是有很多“有没有意义”的问题,“写那么多作业有没有意义,背那么多公式有没有意义,每天都要吃饭有没有意义,人反正是要死的,活着又有什么意义,这个世界存在着到底有什么意义?”消沉的时候,忽然看到刘墉说,“其实你问那么多有无意义的问题前,早已经有了答案了,其实你只是在用那些问题不断打击自己而已。”我震惊了,不错,我就是这样,我只是因为无能无力,因为觉得没有意义,觉得没有信心,觉得没有能力,觉得没办法证明自己,所以在为自己找借口而已,只是在用这些“有没有意义”的问题慰藉自己而已。但是在这个社会面前,我没有勇气承认,因为在这个世俗的社会里,我必须保护自己,必须寻找自己的面具。但是,我痛恨自己,痛恨自己的虚伪,痛恨自己的罪恶,痛恨自己的无知。那些陌生的名字在那些空虚的夜里一遍一遍地游荡在眼前,从叔本华到尼采,从加缪到萨特,从胡塞儿到海德格尔,从弗洛伊德到拉康。我的注意力却无意识地集中到了形而上之的悲观主义、存在主义、弗洛伊德主义上。记得第一个让我感动的是休谟,当时翻开书本看到的就是他的学说,他认为人只能停留在知觉的王国,知觉以外的实体是否存在,无法知道。他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因为任何一种个别的动作或活动重复了多次之后,便会产生一种倾向,使我们并不凭借任何推理或理解过程,就重新进行同样的动作或活动。我们经常说,这种倾向就是习惯的结果”。我于是怀疑自己的认知,怀疑我的思想,怀疑一切可以怀疑的存在,我会这样思考完全是因为后天的习惯势力,怎么办,我已经不是纯粹的“我”了,我属于“我们”,我只是那么多我们中的渺小的一个而已。我又一次怀疑自己存在的意义, 我是一个人,我真的是一个人吗?我渴望我活着只是为了我是一个人,而不是别的什么。在这五光十色的尘世,我很难保持自己,很难保持自己不受外界的诱惑,而我只要不由自主地睁开眼睛,即使是最高尚的诱惑,我也会立即成为“我们”之中的一个。我已经不属于自己。当我发现这点时,我觉得很生气,因为我被社会,被这个假装文明的社会,我的周围的虚伪的人只是在用他们的假慈悲在灌输他们的自以为仁义、道德的观念给我。于是我想改变点什么,虽然我也知道结果可能什么都不是,但是总该做些什么。当然我不是那种偏激的人,因为我还做不到那么绝对,毕竟我承认了自己的社会性。这是没法改变的事实,但我至少还可以拒绝,对,我可以拒绝我所不认同的东西,当我刚想雀跃时,忽然有一个声音沉重的打击了我,那是柏格森。我没有看过他的什么书,他写过什么《形而上学导言》,在《评述》里记了他关于认识论的理论,从近代以来,西方认识论一直高扬理性或理智,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所相信的东西都是理性。实体或实在性只能为理性所把握,形而上学是理性的产物。但是,柏格森反对西方哲学的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反对在哲学研究中应用理智,主张只有直觉才能达到形而上学,才能把握具有形而上学实在性的“生命冲动”和“绵延”。我对他的“生命冲动”、“绵延”不很理解,但我明确了一点:理性也是有缺陷的。既然如此,我又有什么理由去评判,别人的对与错呢?那么我的拒绝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似乎陷入了绝望的循环,也就是那个时候接触到了叔本华。这个名字像中国人的悲观主义哲学家,让我很着迷。不管他说什么,或许我无法理解,但是我却有共鸣,我想每个人对于共鸣的东西总是比较容易接受的,而像某些干瘪的说教只有讨厌。叔本华是一个悲观主义哲学家。他认为,世界既然被意志所驱策,那么,这世界就注定是一个痛苦的世界。而人生活于这样的世界里,他的一生只能是对痛苦的一种体验。人生之所以注定要痛苦,这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人是世界意志客体化的最高等级。所谓最高,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生命意志中分化出自身的对立面——理智。理智的出现本来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生命意志,让人活得更好。但是,理智一出现,就发现人原来注定要死亡。死亡是威胁人类的最大灾祸;人生的最大恐惧来自对死亡的忧虑。那些达官巨贾们可以居则琼楼玉字,宴则通宵达旦,但毕竟也难免一死,在注定要到来的死亡面前,珠玉,珍宝、舞会、盛宴,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样,叔本华比喻说,人生好像在吹肥皂泡,明知迟早要破,可还是在吹。不但吹,还要比谁吹得大,吹得五光十色、富丽堂皇。为此,就免不了要挖空心思、费尽心力,然而心下却明白地知道这个肥皂泡迟早要破。人生如斯,岂不痛苦。(叔本华:《作为意志初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33页)
古语云:“欲治其国者,必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必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平天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我们要通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来“修身”,并进而通过“修身”来“齐家、治国、平天下”。 目前大学校园里的“人逢喜事、请客连连”、当选学生干部搞“贿选”、考试作弊、论文作假等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大学这块人生路上的最后一块净土。小不洁致大腐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道义,是大学生廉洁修身的重要课题。但是,有些大学生却不在意自身修养,自我行为失当——背离社会道德准则和正确价值观念的现象时有发生,表明廉洁修身尚未成为大学生的普遍的自觉行为。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社会价值意识的不健全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误导,造成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上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廉洁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甚至道德人格分裂等问题。 第二、社会各方面的差距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阻碍。社会转型、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压力、生存压力、贫富差距的压力、父母望子成龙的压力困扰着大学生,很多大学生刚步入社会,就想有所作为。但又恰恰由于急功心切,他们往往被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迅速同化,对一些丑恶腐败现象缺乏抵抗力和免疫力,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有时甚至还会不知不觉地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第三、消费主义倾向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阻滞。大学生作为当代最敏感、最活跃的消费群体,其价值观念也在消费过程中发生变化。许多学生对父母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并不珍惜,无节制地放大自己的生活消费,无计划消费,消费结构不合理、攀比消费、奢侈消费恋爱支出过度等问题普遍存在与当今大学生的生活。 第四、金钱放大效应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侵蚀。有的以为金钱代表这享受和幸福;有的将金钱理解为一种个人能力,代表这个人的形象;有的甚至认为金钱是智慧、美德的象征。 大学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为道德的灯塔。我们应该要做到: 第一、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金钱观。个人消费应该符合实际,而不是和别人的攀比,也不是为了自己的一时的贪欲而无顾自己的实际情况,也不是“用过即扔”、“追求高消费”、“超前消费”。闲暇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做些兼职,自己去了解,钱财来之不易,以此来引导自己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要敢于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纸醉金迷等一切丑恶腐败现象做斗争。并引以为戒,敬洁崇廉,树立正确的德财观,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养,全面提高我们大学生的道德修养,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过好权力关、美色关、亲情关打下坚实的道的德基础。 第二、保持诚信、节俭的优良传统。谎言再美丽,总是害人害己,终究也被人识破;诚实是做人的根本,这种美德好比盛开的鲜花,只会越开越灿烂。奢侈,只是美在一时,而不是一生,何必为了一时而让自己一生悔恨呢。 第三、同时,学校也应加强诚信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作用,促进理论的实践。 奥斯特洛夫斯基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说道:“一个人的生命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忆往事的时候,他不致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至于碌碌无为而羞愧。在临死的时候,他能够说:‘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已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觉得上面的这句话最能概括整本书所展现的精神,也觉得非常适合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座右铭,虽然现在不必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但处在大浪淘沙,经济高度发展,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我们面临人类社会从没有的严峻问题。在此,我们是否开始迷茫,开始怀疑人类是什么生物。 人类终究是贪婪的。谚语讲:“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然这只是自私自利者为自己辩护的托词,但也不无反映当今社会存在严重的公权私用问题。成克杰案、肖作新案让我们震惊,也让我们深思,每个人都会对腐败深恶痛绝,随便举个例子就会让人咬牙切齿,这说明我们对腐败没有麻木,我们都崇尚廉洁,那我们又何以什么来阻止腐败的诞生呢?办法是有的,那就是修身。 修身,就是指个人对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进行主动的、自觉的锻炼和修正,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不断的消除、克制自己内心的各种非道德欲望,努力将自己的品德修养提高到一个尽善尽美的境界。 修身要从小时做起,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抱负,那么他的人生将是美丽的,他也将得到人们尊重。 “如果眼泪是一种财富,徐本禹就是一个富有的人,在过去的一年里,他让我们泪流满面。从繁华的城市,他走进大山深处,用一个刚刚毕业大学生稚嫩的肩膀,扛住了倾颓的教室,扛住了贫穷和孤独,扛起了本来不属于他的责任。也许一个人力量还不能让孩子眼睛铺满阳光,爱,被期待着。徐本禹点亮了火把,刺痛了我们的眼睛。”这是2004年感动中国十大杰出人物徐本禹的颁奖词,也是对他本身的真实写照。徐本禹出身于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他1999年考入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专业,作为一个特困生,他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2003年他顺利考取了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然而他却放弃了深造的机会,毅然去到条件艰苦的贵州省大方县大水乡大石小学支教,他用他的行为告诉我们,生命也可以这样的有意义。 贪婪是人类的本性,而奉献也是人类的本性,廉洁修身不是空话也不是高不可攀,在奉献中修身,在奉献中陶冶情操,每个人都应当“日三省自身,为人某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那么离“圣人”的距离就不远了。 所以,大学生不仅应该是高级的“知识人”、高级的“技能人”,更应该是比普通人水准更高的“道德人”,走一条益己、益民、益国的“廉洁人生路”。作为国家未来高素质人才的后备力量,不能辜负多年来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培养和教育。在大学中,我们既要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的本领,又要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培养自律自强的廉政意识,绝不互相攀援,绝不自甘堕落,绝不为自己的私利追求不当的利益,自我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道德修养的境界,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最后一言以敝之:淡泊名利,清风拂袖身自正;曲直分明,正气在胸威自生。 追问: 没3000字诶 回答: 没有其他的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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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