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纳税杂志社编辑部

发布时间:2023-12-11 21:19

纳税杂志社编辑部

报纸或杂志社中会聘用一些专业的记者和编辑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这些“正式员工”在本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的话,那么取得的相关收入就要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例如《企业家》杂志社的一名记者专门去采访了一个国内知名企业家,在本杂志上发表相关人物专题的,那么取得的相关收入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于出版社来说,主要是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会有一些签约的作者,这里的“签约”并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作者并非是雇员,出版社与他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例如著名作家金庸先生,如果某个出版社跟他签订合同,聘请他为专业作者,专门为本社写武侠小说的,那么金庸在这个出版社取得的收入就按照“稿酬所得”,因为金庸并不是这个出版社的员工,而是专业作者。

报刊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杂志社的聘用编辑。单位计算他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劳务费标准扣缴,这合理吗?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您在杂志社任职或受雇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只是为杂志社提供劳务并没有在杂志社任职或受雇则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南京邮电大学期刊

下一篇:论文查重报告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