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经营许可证
期刊经营许可证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什么呢?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可以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
3、最近三年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它严重违法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5、有从事此业务的相关人员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资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经营场所使用情况证明及地址平面图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格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出版物业务必备资质。其标准定义:凡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特定证书,开书店以个体形式只能以个体户的形式办,如果是有限公司只能去地级市的文化局,需要新闻出版署等机构授权单位审查办理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经营单位章程;
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1)《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4)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任职证明;(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8)房屋租赁协议;(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0)经营场所方位图;(11)标明场所总面积、各区域面积的布局平面图;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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