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刊滥发
关于期刊滥发
以教师评职称教育厅职称办评职称不认可的刊物为例,有(部分):
1、新闻研究导刊
2、新西部
3、学理论
4、知识经济
5、职工法律天地
6、致富时代
7、中国电子商务
8、中国商界
9、中国市场
10、中国水运
11、中国外资
12、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13、祖国
北京已经启动“黑名单”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期刊与“论文中介”合作滥发论文,专项整治已经启动。11月8日,中国科协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
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期刊、近3年年检审读中涉嫌超范围发论文的期刊,以及刊期为半月刊、旬刊、周刊等出版周期较密的期刊。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职称评定也造假,揭开论文发表背后的灰色产业链
以上内容参考运程学院-职称评审不合格期刊目录-2019年版.xlsx
一年可能最多只让刊发2000篇论文——国内学术期刊新规定
从10月开始,国家启动了对国内正规学术期刊的整顿工作,这次整顿传闻中给期刊提出了两大要求:
一是确保每篇学术期刊的字数在5000字以上。
二是确保每年刊发的文章量在2000篇内。
前段时间我们说的很多期刊被要求改为3版起发,其实这个说法是存在问题的,比较规范的说法是,国家要求所有的学术期刊每年刊发的文章量必须在2000篇内。
因而,目前已经开始有学术期刊被要求改为4版起发,之所以会被这样要求,我们来算一笔账就明白了。
季刊——每年4期,2000÷4=500……不过放心不会真的有季刊每期收这么多的,季刊一般每期也就几十篇文章
双月刊——每年6期,2000÷6>333,但同上,每期也就几十篇
月刊——每年12期,2000÷12>166,但月刊每个月也不可能刊登那么多,最多也只有几十篇。
以上都是限制约束不大的。
下面就有约束了
半月刊——每年24期,2000÷24>83,也就是说半月刊每期容纳文章在83篇左右,这个并不难完成。因为目前很多普刊每期页码差不多在198页左右,在改为3版的背景下,必然每期刊发文章量小于这个数字的。
双周刊——每年26期,2000÷26>76,同上,改3版起发后肯定是可以满足的。
旬刊——每年36期,2000÷36>55,这个就需要那些每期页码在198页的刊物注意了,因为如果还是3版起发,那么很容易达不到这个要求,因而只有改为4版起发才行。除非减少每期页码。
周刊——每年52期,2000÷52>38,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周刊,要么减少页码到114页内并改3版起发,要么就只能缩减刊期。
周二刊——每年104期,2000÷104>19,那就意味着3版起发最多57页,4版起发最多76页,那这种刊物怕是只能改刊期了,不然真的没法收稿出刊。
由此可见。
一方面大家需要注意,22年可能有很多刊物要改刊期,比如《时代x融》就很聪明的从旬刊改为了月刊,不仅能避免滥发论文的指控,也不用非要改为4版起发。
另一方面建议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慎重发表旬刊、周刊、周二刊,旬刊可能还好,周刊、周二刊就难说了,不仅是检查重点,而且要求每年2000篇的话,必然要经过改革,相应的刊期出刊时间也要调整,同时版面字数也会被要求增加。
最后要说的是,最近是国内普刊整顿转型的重要时间点,很多刊物难免因为整顿检查被屏蔽、改版、下架,延迟出刊反倒是最好的结果,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只是大家不要因为国内刊物的整顿,在自己单位不认可国际普刊的情况下,就被诱导去发国际普刊了,国际普刊一定要弄清楚。
同时,这次整顿也有波及不到的面,比如只上龙源的一众刊物,但请你自己想想清楚,为啥会波及不到?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只上龙源的《科技研究》是本盗用正刊刊名刊号的盗版刊物,其他的不好说,但只上龙源目前确实有很多问题。自己想清楚,别被便宜迷了眼。同时那些很便宜加好发的只上中国期刊网、中刊网、期刊网的刊物,让他们走远点,再便宜都不要发,那些是盗版的,发了只会害了你自己!
万方什么时候解除屏蔽
上个月底,知网、万方、维普,我国三大学术论文数据库,突然屏蔽了400+期刊的数据,可以确认的是,这次屏蔽至少波及了上万名科研人。
虽然有消息称,被屏蔽的这400+期刊会在12月20日之后逐渐解除屏蔽,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昨天,11月8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了一则有关期刊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本轮期刊专项检查涉及科技、电子、器械、医学、数学等各个领域的期刊。虽然重点抽查期刊仅有53个,但中科协及下属协会的所有期刊都要进行全面审查。
1、检查对象
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2000、每期大部分论文≤5000字or≤3页、年审中出现涉嫌超范围发论文(2018-2020)、半月刊、旬刊、周刊。
注意!对重点核查期刊的筛查标注:每期大部分论文≤5000字or≤3页,仅是将期刊设置成重点审查的标准,并非等同于往后投稿论文必须>5000字或者>3页。
2、检查内容
内容质量水平、出版资质情况、“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经营合作情况。尤其期刊内容、出版与期刊运营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学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
3、具体要求
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科协将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按照重点核查要求,抽检53本期刊,这些重点抽检期刊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自查。
重点抽检期刊
53本重点抽检期刊名单如下:
生物医学类期刊共计14本,其中中华医学杂志为SCI期刊,同时也是历史超百年的中英双语期刊、中国最早被国外医学索引收录的中文版医学期刊与第一批被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现任主编为曹雪涛院士。
除中华医学杂志外,还有两本非医学领域的SCI期刊也在此次重点抽查之列:《材料科学技术(英文)》JournalofMaterialsScience&Technology和《中国电机工程学报》ChineseJournalofMechanicalEngineering。
通知原文
国家整治学术不端的决心可见一斑,期刊整顿、严厉打击学术不端将会是一个长期态势。
期刊收钱发论文是职务犯罪吗?
凡是索要版面费的正规期刊,都是违法的!
我国2000年12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都不得“约稿收费”或“出卖、出租版面”。根据1997年53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通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你可以举报他们。凡是发表论文的都有稿费,不给稿费又收费都是违法行为。
多年来,我发现非法教育类期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正规期刊号的假刊物发表收费论文;二是不法分子打着正规期刊的旗号,号称交费就能发表论文,纯属欺诈行为。
希望有关部门联手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期刊,斩断期刊论文收费利益链条,并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期刊”名单,让非法期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另外,我也希望各类正规期刊能够给广大教师提供发表论文的平台,让教师不用再“自掏腰包”文。
广大教师如何在众多期刊中分辨哪些期刊是合法的?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门户网站上查询期刊的真伪。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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