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侦查类优秀论文范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3-12-09 18:06

侦查类优秀论文范文3000字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
  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
  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
  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
  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
  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
  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
  (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
  (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
  (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
  (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
  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
  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
  (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
  (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
  (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
  (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
  (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
  (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
  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
  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
  (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
  (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
  (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
  (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
  (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
  结论�
  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刑事侦查毕业论文有的发来·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

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怎样当好一名警察(3000字的论文)

权力意识不能淡化、责任观念更要凸显

“怎样当好一名民警”是个大问题,前提是解决“怎样当民警”,然后对“怎么成为好民警”进行的思索。

入警之初,也切实对这个问题-不说思考,也是有过些想法的――不管是潜意识也好,明笔捉刀也罢。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思将下来,还是有所收获:尽管囿于学识、经验,但于已来说,总是有了大概轮廓:

此处先讲第一点:权力意识不能淡化、责任观念更要凸显。

基础自然是政治思想的纯洁坚定,警察宗旨的熟识本能,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的掌握、运用……

之后,再说其他:

警察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就要绝对的行使“警察权”,否则“警将不警”,一切免谈。警察权力之中,执法权是关键。

首先,民警要敢于执法。

敢于执法是要有心理基础的,前提:一要有心,二要有胆。“有心”,即之所以为警察的基础……即分得清合法非法,弄得明有罪无罪,当伸手时方伸手,才能防止留下“狗拿耗子”的口舌,有辱警荣;“有胆”即在违法犯罪面前不能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一味担心打击报复(更有甚者, 以“担心执法错误”为由,而至不作为,此兄莫不是还没解决好第一个问题,就是个人心理上出了问题),当伸手时不伸手……;

对于因个人利益牵扯其中而无胆执法,无心执法,此等“不作为”已经不在讨论之列,是该被踢出队伍的。

当前,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即是着力于解决“有心”问题。这其中,如何与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相结合,这是些思想基础问题,估计各位看客无不是有素质、有经验、知识理论颇丰的人,无须赘述。总之一切以“为人民服务”出发就是正道。

这个也涉及责任观念问题……

责任感,是任何一个职业都必需具备的,是保证“有心、有胆”执法的另一个主观问题,很重要。试想:排查解决矛盾纠纷不负责任,侦查办案马虎拖沓,虽不至违法,但效率大打折扣,浪费国家给养,无怪挣得群众白眼。

责任感的养成,是需要自我约束、鞭策的。天性谨慎小心的固然“讨巧”,生来“潇洒无度”的就得费些周折。但是只要事事记挂着“为老百姓,为自家人服务”的心思,所遇困难应该可以搞定。提出一个口号“爱岗敬业”就是最基本的表现了……

以上是一家之言,一些问题看法,脱不了主观感觉,却也是从警心得,不是闭门造车,所以尽管言语幼稚,班门弄斧,也总归“情有可缘”。

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 思修作业~ 求高手~ 题目如下~ 给点材料也行~

  你把邮箱发过来吧 我给你发点资料过去 关于大学生犯罪的
  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摘 要:大学生犯罪现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重要的是找出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有效地予以防治。毫无疑问,大学生犯罪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运用多门学科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得出更为完整的答案,并找出大学生犯罪的最为关键所在是心理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 犯罪学 心理学
  大学生作为一个比较受社会认可的高素质群体,现今逐渐出现了一些让人错愕的问题:刑事犯罪!由偷窃到杀人,不断地见诸媒体报道,震撼着人们的内心。
  2007年,四川某高校辅导员发现了躲藏在教学楼女厕所里面进行偷窥的学生甲,甲慌张之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辅导员刺死。据了解,该学生已是大三,成绩优秀,准备考研。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正在教室做课前准备,要为学生讲授《比较法总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学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冲入教室,将之砍死。案件起因就是付成励认为其女友和程春明的暧昧关系是导致他和女友分手的原因。[1]
  就此大学生的极端心理,笔者尝试利用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做一解构,通过多学科的不同角度分析找出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着重论述其犯罪的病态心理原因,从而防患于未然,加强针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一、刑法学角度: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缺陷
  刑法学作为刑事规范学科,通过对犯罪及犯罪构成的界定来处理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惩治犯罪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它的规范性缺陷。
  1、刑法中的犯罪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所谓犯罪,即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所谓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起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犯罪理论的基本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2]
  2、利用刑法学中的犯罪及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理论来看待上述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案例中大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及犯罪构成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案例中的大学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案例中的大学生分别实施了刺杀和砍杀他人从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故意杀人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案例中的大学生均以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案例中的大学生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
  笔者认为,案例一的大学生所持的心态应该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态,即只要达到不让受害人呼叫救助的目的,无论受害人死亡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对比案例二中持有强烈、直接的致人于死亡意愿的大学生的直接故意心态而言,前者的主观恶性稍弱,属于激情犯罪,而这也正是悲剧所在,后者的危害性更甚更强烈,属于比较理性的决断,则更引人深思。显而易见,案例中的大学生都构成了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3、犯罪概念及构成外的犯罪因素
  从规范学科的角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做出最终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犯罪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谓尘埃落定。但痛定思痛,犯罪现象并没有消除,给社会尤其是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痛,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果不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找出答案,意味着更多的悲剧还在一个个尚未被发现的角落里孕育着自己的毒汁——这里恰恰是刑法规范学所无法目及的地方,惩罚固然重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学并没有触及大学生犯罪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4、多学科系统分析方法的引入——刑事犯罪学、心理学等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扩大法律人的视野,运用多学科系统分析的方法就成为我们查明真相、发现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大学生犯罪的刑事犯罪学特征与变态心理学特征
  (一)犯罪学、变态心理学的概念
  1、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其内容非常丰富,犯罪现象、原因、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从规范到事实,我们的视野不断地往返于两者之间,更有助于我们发现事实的真相,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3]笔者的关注点正在于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犯罪学中,犯罪原因是其研究的核心,狭义的犯罪学将犯罪原因等同于犯罪学。
  2、变态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变态和接近变态的心理现象以及各种精神活动异常的一门学科。其与一般心理学不同,与犯罪心理学既有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分。它不仅仅是研究人的正常的心理活动规律,而是在研究正常心理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那些异常的、变态的心理活动,寻找变态心理的原因,了解变态心理发生和发展以及转归,并研究防治各种心理异常活动的心理疗法。变态心理指离开正常范围的人之心理和异常之行为表现,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案例中的两个大学生的心理都不符合常态,正是异常心理学的研究对象。[4]
  不难看出案例中的第一个犯罪人比较典型,具有性变态的心理特征:性心理障碍即性心理和性行为的异常,是变态心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又称作性变态、性倒错,是一种与生殖没有直接关系,在满足性欲的方式上与常人不同,并且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满足的行为。其中一种学名为窥阴癖:是指通过暗中窥视异性裸体、排便过程、性交行为或观看色情表演图像等满足性感需求的癖好,性高潮出现多伴有手淫,多见于男性,且多是裸露癖者。他们为了获得窥视的机会,常常不择手段,无视法律,以求一逞。这类性倒错者多有性功能障碍,他们除窥视外,并不谋求与妇女作身体接触。案例一中的大学生躲在女厕所里对陌生女性进行窥视,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需求,符合上述变态心理的判断标准和特征,作为一种病态,如果能及时发现或者救治,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矫正心理回归正常的健康状态。而其杀人行为,则是一种欠缺理性心理调控的冲动行为,事后往往会后悔不已。案例中的第二个犯罪人则是极端心理的体现,从而影响其正常思维和判断,具有偏执的特点。
  (二)二者结合的综合原因说
  目前的犯罪学通行观点为综合原因说,这与心理学的理论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笔者认为,原因可分为两个角度,一个是行为人外在的视角,一个是行为人自身的视角,结合在一起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社会因素——行为人外在的视角: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在本质上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这一因素的外延非常之广,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犯罪原因的社会因素宏观方面分为经济、政治、思想因素,比如经济发展、失业率、贫富分化、文化冲突、宗教等;微观方面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比如家长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学校的教育环境和方式、不良的邻里关系、色情书刊、网站等等。
  大学生受这些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容易形成道德偏见和畸形的人生价值观,并失去了抵制各种消极、腐朽的社会信息和心理侵袭的能力,仿如置身一个渗透力极强的大染缸,从而使其人格特征向不健康的方面发展,以致出现某些变态的特征。
  根据上述犯罪学的原理,犯罪人犯罪意识的形成来源于对自身生活中某种社会环境意识的吸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社会环境中矛盾、冲突、刺激、引诱、管理上的漏洞、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诱发。
  笔者前往犯罪现场进行过实地的观察,在教学楼三楼,走廊里并没有监控设备,人员稀少,尤其是晚上,只有值班的老师还在,空空的教学楼里只有很少的人员,而且一般是呆在办公室中,很难察觉到外面所发生的事情,这也应该属于校方的管理漏洞,没有充分考虑那些值夜班的老师的人身安全问题,放松了警惕,导致悲剧的发生。
  更进一步地,大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意识和能力很强,案例中的第一个犯罪人正是长期沉迷于黄色淫秽文化所致,而与高校中的文明理念和大学生的道德相悖,无法调和,长期积压在心中,导致了病态心理的恶化。
  2、生物因素——行为人自身的视角之一:
  同样的社会环境,有的人走上了犯罪,大多的人却能遵纪守法,作为犯罪主体,人自身的因素才是根本。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最早开始从生物学方面探寻犯罪的原因,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且不论他理论的科学性有多少,毫无疑问的是犯罪人的生物因素为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生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比如年龄、性别、遗传等因素。正如案例一的大学生身体处于成长期,各种生理发育成熟,对其欲望如果不加以有效调控,生理问题的失衡将最终影响其心理异常,成为反社会行为的潜在因子,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3、心理因素——行为人自身的视角之二:
  所谓犯罪原因的心理因素,是指支配和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人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原因的其他因素最终都要通过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发生作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不良的人生观,拜金主义思想、道德滑坡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内心诱因。这一因素最为隐秘,难以发现,但是可以通过其外在的转化形式或媒介予以探究。
  (1)言语作用:比如黄色短信、书刊、电影等都能极大地影响人的心理,尤其是处于生理成熟期可塑性极强的大学生。
  (2)情绪因素:案例二的大学生的愤怒情绪掩盖上了一层严密的逻辑推理,推理得出的致人于死地的结果正是源于这一怨恨心理,从而实施自认为报复性或者惩罚性的行为。
  (3)心理防御机制:这一因素放在大学生心理异常发生的过程中就可以让人明白,原来大学生欠缺的正是这一防线,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和不确定,造就了其可塑性强的特征,如果置身不良的环境,则钟摆式心理发展则趋向不健康。
  (三)大学生犯罪的犯罪学与变态心理学特征
  1、随着大学生犯罪的实例在不断地增加,总体上也呈现出了一定的犯罪学特征:
  (1)主体特征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二十岁左右,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被社会寄予了很多期待,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良好的受教育的机会,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被称为“天之骄子”;但同时长期的在校教育导致大学生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和心理磨砺,又被认为生活在“象牙塔”里甚至是“垮掉的一代”。
  (2)行为特征
  大学生犯罪如案例中呈现出来的,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和暴力性,甚至残忍性。由于涉世未深,接受的多是书面教育,深受电影网络文化等影响,行为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暴力性。
  (3)结果特征
  大学生犯罪的结果一般较为严重,体现出极端的心理特征倾向。一个受到良好教育、有着美好前途的大学生形成了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并为满足自己而不加节制的践踏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看似一个很小的恶,却最终演变成不可挽回的大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造成对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家属的巨大痛苦,对其周围的同学也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四)大学生犯罪特征中的焦点——心理特征
  笔者单独将此列出,因为这一焦点是问题的最为核心之所在,也是最为隐秘之所在。事实上,大多数大学生心智相对比较健全,知识面也不弱,但是认知水平与情绪调控机制比较差,缺乏矛盾处理能力。因此,笔者下面将着重论述大学生对事物的认知与处理的能力。上述犯罪学理论中的综合原因说实际上每一个因素最终的指向都是行为人的心理,尤其是心理学的研究更是系统的对犯罪心理学的形成进行了深入的揭示。必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的最终指向也就是犯罪心理问题。
  三、大学生犯罪的心理认知与情绪调控
  (一)认知比较偏激,自我的是非观念极强
  大学生长期受到学校教育,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心理认知体系,但是又没有相应的社会实践检验自己的认识的正确与否,往往沉迷于自己封闭的心理认知体系中,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往往不免片面,自尊感强,心理脆弱,容易受到伤害,且反映直接和极端。社会中多次发生大学生为情杀人或自杀的事件以及案例中两个大学生的行为都很极端,尤其是第二个案例中明显地将极强的片面的是非观念作为行为的指引,认为被害人是非正义的,从而不惜代价和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
  (二)情绪调控机制差,容易冲动
  虽然大学生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其缺少心理磨砺和健全的心理机制来化解外在因素所引发的内心危机。套用心理学上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模式: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萌发犯罪意向——>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犯罪决意。很显然,大学生的心理欲求是很强烈的,人之本性,这可以理解,只不过在有了强烈的欲求之后对满足方式的选择分为正常和非正常的途径,如果能有很健全的心理调控机制,平息自己内心激烈的情绪,加之一定的自我抑制能力,完全可以在遵纪守法的情形下获得满足。但是犯罪的大学生恰恰缺少这一调控和抑制的机制和能力,从而任由偏执的欲求和意念引领自己的行为,最终形成犯罪心理,导致犯罪。
  古人说,年少时血气方刚,戒斗。大学生容易冲动正是因为年轻、体力旺盛,加之心理机制的不健全,行为体现出容易冲动的特征。
  (三)病态心理的恶变
  不少人人都有窥视的欲望。有的人既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又不自觉地想要偷窥别人。但偷窥应当有个适当的尺度,以不侵犯他人的隐私为标准。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他不会超过这个标准。而偷窥狂属于性变态的一种,这种人格是扭曲的,需要进行心理治疗。对比案例中的那个大三学生,就属于这里的偷窥狂。其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有一定的突发性,可以说是慌乱、恐惧之中发生的行为,慌乱的是未曾预料到自己的病态心理和行为会被人发现,恐惧的是自己的病态心理和行为被人发现后自己的状态的改变,比如学校的处分,周围人们的评论等等。但犯罪的病态心理却是长期的压抑和不加调控所形成的,其正常的心理逐渐演变成了病态的心理。这种隐密性的心理疾病很难发现,从而很难防治。尤其是在校大学生,不能有效的敞开心扉也不能有效地获得开导,结果往往导致病态心理的不断恶化,最终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而案例中的第二个犯罪人则可以说是在足够的理性支配下形成的犯罪心理。其根源在于其内心的认识结论有着严密的逻辑前提,并考虑到了行为的后果,因此,至今,该犯罪人仍然对自己的极端行为“不后悔”。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心理的健全,恰恰是他心理偏执的反映。对于感情问题,是一个自由的双向选择,在自己面临情感挫折时,无法有效调节自己的心理,反而用极端的形式将自己的情绪发泄在基于自己认为的事实基础之上的“罪魁祸首”。
  四、结论
  (一)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所致,社会各方面应该合作,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矫正、防治。
  结合上述案例,学习成绩优秀的大学生却做出了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事实上,即使心理很健康的人,在一定的场合或特定的时间内,心理活动也可能暂时出现程度不同、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的平衡失调的异常情况。这些心理变态的情况可能损害自己,也可能危害到家庭、个人、社会、他人,不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人生是有影响的。探究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深层原因,发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所致,这就告诉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是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措施方能弥补漏洞,予以有效地防治,比如学校、网吧、家庭等等。
  (二)运用多种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每一门学科都自成体系,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针对大学生犯罪的深层原因探析,发现了刑法学规范学科的缺陷,因为更为关键的问题存在于规范视野之外,因此需要运用刑事犯罪学、心理学的知识来加以剖析,得知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所致,更进一步地,聚焦于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学科之间其实有很多共同之处,彼此弥补,交叉,融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问题的症结所在,运用多种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急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区别》的论文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详细:

上一篇:小学教育调查研究论文

下一篇:微信免费论文查重公众号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