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美术论文提纲
中国民间美术是由中国人民群众创作的,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美术。
民间美术是相对于宫廷美术、文人美术等美术形式而存在的,具有原发性的,直接来源于人民大众的美术形式。千百年来形成的将艺术强分尊卑,将民间美术视为粗俗简陋东西的观念使民间艺术的活力受到损害,许多优秀的民族美术成果不能保留下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民间美术被视为落后的手工业而遭到抛弃。民间美术作为中国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其艺术价值远远超越了民间美术本身,具有极为丰富的哲学、美学、考古学、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内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凝集和结晶。
一、民间美术的起源
民间美术与原始社会的美术是一脉承传的,它们在发生、发展和艺术的范围、特点、规律等方面,都具有某种相似性。民间美术与原始美术一样具有艺术实用与审美共存的性质。不少民间美术还残留着原始艺术的痕迹,在今天所能看到的民间剪纸和刺绣中就保留着很多原始陶器上的,带有巫术色彩的图腾符号。民间美术起源于古代先民的劳动与生活实践,原始人在制造劳动工具的过程中,发现锋利、匀称、光洁的工具用起来特别的方便顺手,这种对实用性的追求逐渐演变成对视觉愉悦感的追求,古代先民在实用的造物活动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了审美,使之既能满足实用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审美的精神需求。比如说,新石器时代的远古人类发明了钻孔技术,他们用贝壳和兽骨制作的项链是装饰自己,吸引异性的最好工具,再比如说仰韶文化所遗存的带有各种纹饰图案的彩陶不但具有巫祭的色彩,更追求视觉上的对称感与韵律感。石器、项链、陶器这些艺术作品都是民间美术的最初形态,它以其稚拙、俭朴的形式为后来各类美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细化,民间美术的分类增多,做工也愈加细致多样了。从殷商到近代,民间美术都出现了兴旺的发展状态,并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之中。竹编、草编、蜡染、泥塑、剪纸、年画、蓝印花布、绣帐帘、兜肚,挑花头巾、皮影等等民间美术作品都是基于实用目的而创作的,但同时却融实用性与审美性于一体。民间美术作为我国古代一种主要的艺术形态,在几千年的古代文明历史中显示出了强大的艺术力量。
二、传统民间美术的传承方式
1、言传身教。
民间美术是一种带有原发性的美术形式,它在传承的过程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自诞生之日起就融合在人们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言传身教”是中国民众做人和育人的宗旨和手段,民间美术同其它民间文化一样一样也没有脱离这一传统。“言传身教”在民间所承担的技艺传播作用,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技艺传承环境中,是师徒、父子关系直接传授的方式。从事民间美术创作的大多是没有受过正规文化教育的农民,其创作经验不可能通过文字进行传播,技艺的交流只能通过“口头”这一最为直接俭朴的方式将其技术经验传播给下一代。
口头语言不需雕饰,自然随性,因此能更生动直观的交流技艺。在这言传的过程中民间艺人们创作了一些便于记忆的口诀,可以让被传播者比较方便记忆起创作的规律,是对民间美术技艺规律的高度概括,如惠山泥人的`创作口诀,关于泥人造型要“先开相、后装花,描金带彩在后头”;用笔要领“直线要直、曲线要曲”施彩讲究“红要红得鲜,绿要绿得娇,白要自得净。”民间皮影口诀:“若要娃娃恶,鼻子挨眼窝”、“文人一根钉武人一张弓”等等。在民间的师徒传承中“身教“的情况可能比“言传”多的多。在很多民艺传播者自身文化和能力的限制他们或不能准确的表达出其技术精要的情况下,以实际操作来教育徒弟,徒弟观察师傅技艺的“身教”就成为民间美术主要的传播方式之一。
2、文字、图谱记载。
殷商之后,文字的出现为民间美术的传播奠定了深厚的媒介基础,民间美术也出现了借助文字传播的方式,大大扩展了其传播的范围。出现了一些记载民间手工艺的理论专着和民间创作者所作的艺谱,前者带有官方修饰的痕迹,如先秦时期的《考工记》、唐代《工艺之法》、明代《天工开物》等等。
而艺谱以物相传的民间美术,主要是通过谱子的形式传播的,如画谱、剪花样谱、影戏谱、年画版样等等,这些民间艺术形式都有程式化的范本有的是集体的创作总结,有的是名艺人亲手绘制的,有的则是借鉴其它艺术形式而从程式化的模式中套用而来的。②童虽其来源不一,但都是经过不知多少代人的日积月累而逐渐积淀、完善和再创作而形成的摹本,这种传播形式有利于普及和传播。有利于民间艺人的交流。
3、民艺品传播。
民艺品传播和图谱传播一样属于以“物”为媒介进行的传播。但是它并不是在创作者内部的传播,而是通过这些艺术品的购买者而将民间美术的技艺带到四面八方。这种参与商品交换,又不局限于行业内部的传播方式,使民间美术的传播方式更加广泛,其社会功能也随之增强了。
三、民间美术发展的方向
各民族的艺术都属于世界艺术榷体中的一部分。只有保持了本民族的独特艺术特色,才能在世界艺术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民间美术作为具有原发性与地域性的美术形态,是我国本民族艺术的最佳代言人。民间美术在当代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艺术界与文化界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传统手工艺与工业社会的对立,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既不能放弃民间艺术形式,也不能违背社会规律,试图以民间美术来代替大工业时代的产品。要使作品更具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站在现代文化的角度对传统作更深入的研究,寻找工业文明与民间美术之间的互补点。工业文明带来了商品的大量生产与简单复制,而这种简单枯燥的文化形态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不应该只是一种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产品形式,它同时应该代表一种带有审美色彩的人文精神。民间美术以其丰富的审美形态与人文精神,而成为工业文明的有效补充,工业文明以其时代感与社会性而引导着民间美术的发展。两者的互补使人类文化最终向着一个更加健全、完美的方向延续。
摘 要:陕北面花以其独特的造型,广泛的题材,精美的装饰,浓艳的色彩而著称,它贯穿于当地的民俗活动,反映了陕北人民图腾崇拜的原始信仰及人们在民俗活动中求吉辟邪的心理,揭示了陕北面花造型和题材与生殖崇拜之间的潜在关联及其深层的文化联系.
关 键 词:面花;图腾崇拜;生命繁衍;文化内涵
面花又称“面塑礼馍”,因各地地理位置与民俗的差异而称谓各异.面花是我国农耕时代的产物,是广泛流传于民间,贯穿于岁时节日、风俗礼仪和信仰禁忌中的一种风俗礼馍,主要流行在以面食为主的北方地区,遍布山东、河北、山西以及陕西诸地,尤其在黄河流域最为盛行.陕西境内面花的制作主要集中在陕西关中和陕北,陕北面花主要集中在洛川、延安、富县和神木府谷等地,[1]这里的面花在造型方面更加夸张,装饰精美、色彩浓艳,并含有丰富的精神内涵,有独特的审美价值,表达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祈愿和对生命的礼赞.
1陕北面花艺术中蕴含的图腾崇拜的原始信仰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变化无常的自然气候和自然环境又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人们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并借助想象创造出虚幻的世界,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有某种人类战胜自然灾害求取人类生存的力量,“万物有灵”观念就是原始先民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认识的成果,于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图腾崇拜的民间信仰由此产生并得以长久流传.面花艺术是由古代图腾崇拜演化的产物,在陕北,面花以它广泛的应用范围深深地扎根于民间,它是伴随着当地百姓自我精神理想的追求而展开,主要表现在人们对神生物和神灵的崇拜上.
陕北面花主要题材是人们赋予生命寓意和象征的动植物.例如,鱼、鼠、虎、兔、牡丹、葫芦、石榴等,这些题材广泛地运用在民间的面花、年画、刺绣、剪纸上,这些动植物为什么能够成为人们心中的神动植物或图腾对象呢?原来这些动植物题材有独特的双关寓意和象征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心里崇拜和慰藉感.例如,人之初生,陕北风俗外婆和舅家要送满月花馍,最为讲究的虎馍和兔馍,虎馍呈圆形,顶部捏塑虎头,馍身装饰简洁精美,虎的形象威风乃万兽之王,被认为是力量和威猛的象征,以虎为保护神,祈求神力保护,愿男孩子虎气生生,健康平安的愿望就展现出来.兔馍造型灵巧生动可爱,用以表现女孩柔美与灵气,兔馍成为祝愿女孩子善良乖巧的必备礼馍.人们捏塑老鼠、兔子表示多子多福,用龙凤花馍象征荣华富贵,捏塑鱼莲表示阴阳相合,这些看似平常的生物,却被赋予新的寓意,成为人们心中的神生物而加以崇拜.
插花面花主要是在主体造型上辅以更多小装饰,用牙签或竹枝将其连接插接在主体上,陕北的插花“花供”是每年正月十五庙会搭建“灯棚”供奉信仰神灵必不可少供品.供奉的神灵之一就是送子娘娘,“灯棚”里怀抱婴儿的送子娘娘塑像前摆有数排色彩绚丽、制作精美的面花,久婚不育的媳妇或盼孙心切的婆婆就会到“灯棚”敬神请愿,待来年生下孩子,还要做几对插花“花供”前去谢神,面花成为人与神灵交流的礼品,这些习俗中的神灵信仰也延续至今.
2陕北面花艺术中求吉辟邪的心里诉求
面花作为民间美术的一种,不仅是人们逢年过节、敬神祭祖、婚嫁祝寿、走亲访友隆重的礼品,更多是通过面花传递着人们对幸福、理想、信仰和对美好愿望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人们赋予面花祈子延寿、驱邪避灾的主题内涵.
生存与长寿是人类的基本愿望,祈子延寿的心愿便通过民俗活动展现出来.陕北面花中“曲连”是一个印有花纹的大环形饼,这种面花礼馍外圆中空形如项圈,人之初生,亲朋好友前来祝贺时将绑有红绳的“曲连”挂在孩子身上,祈求把孩子锁起,无病无灾健康平安成长.老人年至花甲,祝寿时面塑寿桃也是不可替代的礼俗佳品.
人类早期由于周围的环境与他们的生存密切相关,希望能征服大自然,渴望生存的平安,于是人们便把驱邪避灾的美好祈愿在节令习俗中用面花表现出来.清明节陕北流传家家户户蒸“罐”,全家食用的“人口罐”则要求家中有几口人就要蒸几个.“罐”是一个很大圆形馒头,内放鸡蛋,上塑有书本文具、或麦屯粮仓,也有塑针线箩筐还有塑燕子孵卵的,食用对象不同“罐”上雕塑面花也不同,但都折射出人们祈愿祖先在天之灵保佑家族人丁兴旺的愿望.端午节正是夏至天气,气候炎热干燥、蛇虫繁殖、瘟疫流行,陕北风俗端午全家同吃“烙鱼”,这些面花,造型灵巧生动,人们把先蒸后烘干的“烙鱼”用五色线穿起,像项链一样挂在胸前,表现出驱邪避灾、人丁兴旺的主题内涵.
3陕北面花艺术中生命繁衍的阴阳生息观
人类要生存,要繁衍,生殖和生命成为民间美术创造的一个永恒的“母题”.陕北面花无论从题材上、还是从造型都坦诚的反映陕北民间劳动者对生殖生命的真挚向往与渴求.
面花题材上,陕北人民赋予自然界中许多动植物生命的寓意,并围绕“生命繁衍”这个主题,将面花内涵加以升华.例如,鱼戏莲、老鼠吃葡萄、鱼钻莲、蛇盘兔、葫芦生子、凤穿牡丹等面花,巧手农妇用面捏出的鱼、莲、老鼠、南瓜、葫芦、葡萄等形态,并非被其外形所吸引,而是其多子的功能属性,这一系列高扬生殖与生命意识的生物,流露出其对生命与自然的深深的眷恋.
陕北婚俗里经典之作“混沌礼馍”,长两尺有余,上塑有龙有凤,或鱼戏莲,“鱼钻莲”、“凤穿牡丹”.“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早开始指代情偶了”,也因此在面花中被广泛加以比附和引用,一方面是因为鱼多子;另一方面是源于鱼的外形具有男阴的外部特征,莲又是生命力极强的植物,根茎可以蔓延再生,莲房又是蕴含生命的地方,把莲花比作女性就显而易见了,而婚俗中面花上“鱼戏莲”“鱼钻莲”则指阴阳相交,男女相合的生殖祈盼.
面花在造型上,阴阳相合的繁衍意识体现得更为明确,婚俗中的混沌礼馍底盘长两尺有余,底盘浑圆,两头慢慢变细形似鱼尾向中间卷成两个圆形,酷似如意,头部工艺精湛,多为连体双鱼,或双兔双虎,尾部却浑然一体.原来这种造型表示阴阳和合,化身万物,在混沌底盘上捏塑“鱼戏莲”、“龙与凤”这些造型进一步表现男女调情相合的隐喻.
“罐”是清明节陕北人民为祭奠亡灵,缅怀先祖蒸的花馍,有祭祀的“掰子罐”,和全家人用来食用的“人口罐”,“掰子罐”又称“百子罐”,是一圆形大馍和馍上小鸟组成,祭祀时将一部分掰子罐掰成块放入水中,泼洒坟前,其余带回家分食,“掰子罐”是人们将繁衍后代的希望寄托先祖,意为掰开就生贵子,或生百子,祈愿子孙兴旺.“人口罐”则是在圆形大馍里藏一个鸡蛋,花馍以每个人当时所用器物为主表达寓意,捏塑老鸡孵小鸡或燕子孵卵造型的人口罐,则是祈求子孙繁衍,罐馍内藏鸡蛋,用以象征母体的罐中孕育新的生命,可见生命繁衍的主题在民俗生活中随处可见.
民间美术产生于形形色色的民俗事象中,陕北人民用心血和智慧将自己虔诚的信念和希望淋漓尽致地表现在亲手创造的面花形象上,面花都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它是民俗的产物,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它的生存基础将被削弱,只有对面花这种文化现象进行深刻剖析,才能使它健康合理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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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影的意义可以用8个字概括一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是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被国家列为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皮影发源于西汉时期的陕西,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较早的由人配音的影画艺术,被公认是现代“电影始祖” 。“三尺生绡做戏台,全凭十指逞诙谐,有时明月灯窗下,一笑还从掌中来”。小小的一张皮影,简单的布幕舞台,操作者灵巧的手指,加上一点光亮,就能表现出生活中的人生百态,历史中的无数逸事。皮影戏是我国古老的剧种之一,是世代民间艺人智慧的结晶,它集绘画、雕刻、文学、音乐、舞台表演于一体,有着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被称为中国民间艺术的“活化石”。国家大剧院的皮影戏展演吸引了很多国内外观众,展演第一周前来参观的观众就达4万多,古老的皮影戏正被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皮影的收藏热度也逐渐升温。
最佳答案【皮影戏概述】皮影戏最早诞生在两千年前的西汉,又称羊皮戏,俗称人头戏,影子戏.发祥于中国陕西,成熟于唐宋时代的秦晋豫,极盛于清代的河北。顾名思义,皮影是采用皮革为材料制成的,出于坚固性和透明性的考虑,又以牛皮和驴皮为佳。上色时主要使用红、黄、青、绿、黑等五种纯色的透明颜料。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的材质,使得皮影人物及道具在后背光照耀下投影到布幕上的影子显得瑰丽而晶莹剔透,具有独特的美感。沿袭传统戏曲的习惯,皮影人物被划分为生、旦、净、末、丑五个类别,更加特别的是,每个人物都由头、上身、下身、两腿、两上臂、两下臂和两手十一件连缀组成,表演者通过控制人物脖领前的一根主杆和在两手端处的两根耍杆来使人物做出各式各样的动作。在中国,不少的地方戏曲剧种都是从皮影戏中派生出来的,而皮影戏所用的幕影演出道理,以及表演艺术手段,对近代电影的发明和现代电影美术片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如今,中国皮影被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争相收藏,同时也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领导人相互往来时的馈赠佳品,由此可见,皮影艺术在中国乃至世界上拥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编辑本段【皮影戏历史】皮影戏,发源于我国西汉时期的陕西,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由人配音的活动影画艺术,有人认为皮影戏是现代“电影始祖”。皮影戏又称“影子戏”,“灯影戏”、“土影戏”,有的地区叫“皮猴戏”、“纸影戏”等,是用灯光照射兽皮或纸版雕刻成的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戏剧。剧目、唱腔多同地方戏曲相互影响,由艺人一边操纵一边演唱,并配以音乐。据说,中国皮影艺术从十三世纪元代起,随着军事远征和海陆交往,相继传入了波斯(伊朗)、阿拉伯、土耳其、暹罗(泰国)、缅甸、马来群岛、日本以及英、法、德、意、俄等亚欧各国。从世界范围看,18世纪的歌德到后来的卓别林等世界名人,对中国的皮影戏艺术都曾给予高度的评价。可以说皮影戏是我国历史悠久、流传很广的一种民间艺术。从清人入关至清末民初,中国皮影戏艺术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很多皮影艺人子承父业,数代相传。无论是从影人造型制作、影戏演技唱腔和流行地域上讲,都达到了历史的巅峰。当时很多官第王府豪门旺族乡绅大户,都以请名师刻制影人、蓄置精工影箱、私养影班为荣。在民间乡村城镇,大大小小皮影戏班比比皆是,一乡一市有二三十个影班也不足为奇。无论逢年过节、喜庆丰收、祈福拜神、嫁娶宴客、添丁祝寿,都少不了搭台唱影。连本戏(连续剧)要通宵达旦或连演十天半月不止,一个庙会可出现几个影班搭台对擂唱影,热闹非凡,其盛状可想而知。然而,中国皮影艺术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它曾历经风雨劫难起落兴衰。清代后期,曾有些地方官府害怕皮影戏的黑夜场所聚众起事,便禁演影戏,甚至捕办皮影艺人。皮影艺人还曾受清末白莲教起义的牵连,被以“玄灯匪”的罪名遭到查抄。日军入侵前后,又因社会动荡和连年战乱,民不聊生,致使盛极一时的皮影行业万户凋零,一蹶(jué)不振。1949年后,全国各地残存的皮影戏班、艺人又开始重新活跃,从1955年起,先后组织了全国和省、市级的皮影戏汇演,并屡次派团出国访问演出,进行文化艺术交流,颇有成果。但到“文革”时,皮影艺术再次遭“破四旧”的噩运,从此元气大伤。编辑本段【皮影戏起源】中国皮影戏起源于何时,因文献不足,无法确知。可确定的是最迟在北宋时,中国影戏已极成熟,在中国传统戏曲表演尚未发展成熟之际,宋代的影戏已能表演完整、生动的三国故事,一些记载宋人生活的著作如《东京梦华录》、《梦粱录》、《武林旧事》等,都述及宋代(主要是南宋)影戏的盛况,除了一些有名的艺人,南宋杭州甚至有「绘革社」的影戏组织出现。宋代以后至明清,影戏一直盛行,受到宫廷和民间的喜爱,普及全国各地,与各地曲艺、语言、习俗结合,发展成各具地方特色的影戏艺术。编辑本段【皮影戏材质】由于皮影戏是民间艺术的缘故,各方面的情况都因地方不同而有所差异,制作材料也根据当地的使用兽皮的情况而定。在中国,较多使用牛皮、羊皮、驴皮等等。编辑本段【表演形式】皮影戏是中国一种民间艺术形式。中国西北部甘肃的陇东皮影主要分布于平凉、庆阳各县,较为集中的为东临陕西、宁夏的三角地带。陇东皮影戏大约在明清(14世纪-19世纪)时就已经十分流行,皮影造型俊俏大方,外轮廓挺拔概括;镌刻精细流畅。陇东皮影制作选用年轻、毛色黑的公牛皮,这种牛皮厚薄适中,质坚而柔韧,青中透明。牛皮刮干净、晾至净亮透明时即可制作。先将样稿轻画在牛皮上,然后用各种型号的刀具或刻或凿。之后用透明水色着色,颜色一般不调和,故而纯正绚丽、对比强烈。刻凿、着色完毕后“出水”即熨平,这是其中最关键也是最难的一关。出水后再晾干,装订组合即可上台表演。皮影戏对表演的技艺也有很高的要求,表演者除了要能一人控制三、四个影人的动作,还要密切配合场上的配乐,兼顾旁白,唱腔。要练就过硬的皮影表演功底,除了需要师傅言传身教,更加需要勤学苦练,积累大量的实际表演经验,由此可见,要培养表演人才,甚至最终能组成一个皮影剧团,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也正因为这样,全中国目前仅存的皮影剧团屈指可数,而且都集中在文化生活较为贫乏的山区及农村。这样的表演方式及传播渠道显然无法让皮影戏走入城市,乃至走向世界。而相比之下,数字化的皮影动画却能克服上述种种的局限性。它不仅真实地再现了皮影戏的原理,制作也相当的方便,可以根据观众的需要随意的进行修改。我们可以打破皮影戏作为传统艺术的沉重,而给它赋予大量现代的流行元素。我们可以在动画中应用电影中各种长镜、短镜以及蒙太奇手法,可以用皮影戏的方法来演绎现代的故事。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通过现代网络的技术,让皮影戏(而不仅仅是皮影本身)在世界各地流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这一切都不需要制作者有多少雕刻、表演手艺,只需要有足够的热情,足够的创意即可。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把皮影戏制作成数字动画的初衷,我们也相信这样的表现手法能够赋予传统皮影戏新的生命及活力。演皮影戏的设备非常轻便,所以戏班流动演出的优势很强。不论在剧场里还是在大厅、广场、庭院以至普通室内,架起影窗布幕和灯箱就能开戏。一个戏班六、七个人和一箱影人就能演四、五十出戏。演出完毕,全部行头装箱就走,辗转十分便捷,所以皮影戏自古就是随军的一种娱乐形式,也是广泛流传、普及于民间的原因之一。演皮影戏的操耍技巧和唱功,是皮影戏班水平高低的关键。而操耍和演唱都是经师父心传口授和长期勤学苦练而成的。在演出时,艺人们都有操纵影人、乐器伴凑合道白配唱同时兼顾的本领。有的高手一人能同时操耍七、八个影人。武打场面是紧锣密鼓,影人枪来剑往、上下翻腾,热闹非常。而文场的音乐与唱腔却又是音韵缭绕、优美动听。或激昂或缠绵,有喜有悲、声情并茂,动人心弦。由于皮影戏中的车船马轿、奇妖怪兽都能上场,飞天入地、隐身变形、喷烟吐火、劈山倒海都能表现,还能配以各种皮影特技操作和声光效果,所以演出大型神话剧的奇幻场面之绝,在百戏中非皮影戏莫属。皮影戏的演出,有历史演义戏、民间传说戏、武侠公案戏、爱情故事戏、神话寓言戏、时装现代戏等等,无所不有。折子戏、单本戏和连本戏的剧目繁多,数不胜数。常见的传统剧目有白蛇传、拾玉镯、西厢记、秦香莲、牛郎织女、杨家将、岳飞传、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封神榜等等。从革命战争年代起到解放后,新发展出的时装戏、现代戏和童话寓言剧,常见的剧目有兄妹开荒、白毛女、刘胡兰、小二黑结婚、小女婿、林海雪原、红灯记、龟与鹤、两朋友、东郭先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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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筝的音色 摘要:古筝是一种极富表现力的乐器,其音色清悦、高洁、委婉动听并富有神韵。它丰富的表现力细致微妙地刻画人们的内在情感,无论是如泣如诉、还是高歌吟唱它都可以表现的淋漓尽致。古筝的音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它整体的音响效果和乐曲的表现,鉴于此,通过多个角度对古筝音色的研究,使古筝的演奏日臻完美。 关键词:音色;影响因素 音乐,无论是声乐还是器乐,都是声音的艺术,因此必须讲究声音的美感,也就是良好的音响效果,而这很大程度是由音色的好坏所决定的。音乐的基本要素包括音的高低,音的长短,音的强弱和音色,音色是最抽象、最难把握的。音色,即音品,声音的属性之一,是声音的个性特色,有明亮、暗淡、清脆、沉闷、圆润、干涩、浑厚、单薄、柔和、刚劲之分。音色(timbre或tone color)是由发音物体所产生的谐波(harmonic wave)决定的,发音物体的性质、形状不同,所产生的谐波也不同,因而音色也不同。 影响古筝音色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乐器形制、演奏中手指对触弦的控制;而影响音色的主观因素有作曲家音乐作品的一度创作与表演者的二度创作中的审美认知、内心听觉等。 一、客观因素 (一)乐器形制与义甲的选材对音色的影响 乐器本身的音色对古筝的演奏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先从乐器的选材制作对音色的影响谈起。“不同的乐器,由于材料与结构的不同,发音体的组织条件就不同,在发音时产生的自然泛音列的多少也就不同,音色也不相同,即使在演奏音高、强弱相同的音时,也会有不同的音色效果。而即使同是古筝,但用不同材料做成,也可细分出它们之间的不同音色效果。”专业演奏者对古筝的音色要求主要是:声音很集中,能够立起来,高音亮,有穿透力,声音清脆,余音要长;中音区过渡好,不能发散,音质集中,饱满;低音区浑厚,共鸣好,各个音区对比鲜明,不能像白开水一样。 1.古筝的选材对音色的影响 古筝的选材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古筝的音色、音质。制作古筝的材料,主要是梧桐木、红木、花梨木、紫檀木、乌木和其它较硬的木料(一般称硬质木)等。梧桐木的材质松软、易于振动,一般用来制作面板。底板、琴首和筝尾多用硬质木制作,它们胶合的琴身,能产生良好共鸣、增大音量。红木等硬质木料,木纹顺直,色泽美观,质地坚实,是制作筝框表板、岳山利弦柱的良材。制作古筝的材料很讲究,木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琴板的弹性和传声性能,古筝的面板是决定古筝音色的重要因素之一,制作古筝的面板,常用硬度适中、纹理细密均匀、无节疤、无斜纹和扭转纹的桐木板,而琴的镶板则用硬度较大,木质坚实的木料,加上精良的制作工艺技术,这是做音色优良的古筝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就古筝的发声原理而言,面板的传导效果与筝体的振动状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也决定了古筝音色的优劣。 2.义甲的选材对音色的影响 古筝弹奏出美妙的声音是通过义甲触弦而得到的,弹筝用的义甲和拉弦乐器的弓子一样重要,做义甲的材料、规格、硬度、表面光滑程度等,都会影响古筝弹奏的音响效果,因此,义甲的制作材料和制作工艺都很讲究。 3.弦的选择对音色的影响 弦的种类也由很多,各种材料制成的弦,振动时都会产生不同的音色效果。 丝弦:音质纯朴,但音色较沉闷,不够清脆明亮,音量较小,余音较短。五十年代以前的筝常用丝弦,以后已被钢弦所取代。 钢弦:音色清脆明亮,音量较大,余音较长,适用于弹奏韵味细腻的乐曲,但由于其余音长,杂音较多,弹奏《战台风》之类的乐曲,音响较嘈杂,没有金属尼龙合成弦的效果好。 金属尼龙合成弦:低音浑厚、中音柔和、高音清脆明亮,音质比钢弦纯净,适合弹奏和声效果丰富,音响强烈的乐曲,但余音较短,弹奏韵味细腻的乐曲,效果不如钢弦佳。 (二)演奏方法对音色的影响 古筝属弹拨乐器类,它的基本的音色是手指在最好的触弦点弹奏,使筝弦达到最佳的振动状态,从而发出清晰、圆润、结实、富有弹性的声音。古筝的演奏,在同一根弦上,用不同的指法、不同的弦段、不同的触弦角度和速度,也会产生不同的音色。触弦时的力度,速度和弦段的选择,要根据乐曲的需要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恰当的触弦方式是正确表现乐曲音色的关键环节。 1.触弦方式变化对音色的影响 音色亦称音品,是发声体在振动时,由于声波的波形及泛音数量的结构,相对强度不同而形成的音的一种特质,它主要是由基音和音的比例关系来决定的。我们在演奏时,选择不同的激发点,不仅可以因泛音数量的不同而改变音色,而且也可以因对各泛音振幅人小的影响来改变音色。需要强烈的音响效果时触弦的力度要大,触弦的速度要快,弹奏的位置在距前岳山2厘米左右的弦段上;需要柔和而丰满的音响时,用中强的力度和中等速度触弦,弹奏的位置在距前岳上3厘米至4厘米的弦段上;需要轻柔、空旷、朦胧的音响效果时,用中弱的力度,较慢的触弦速度,在中、低音区弹奏的位置在距琴码约3厘米左右的弦段上。2.义甲触弦深浅变化对音色的影响 A.基木触弦点是甲尖至胶布的三分之一处,音色柔和、饱满。 B.触弦较深,义甲与琴弦接触的面积人,音色较为深沉、厚重。 C. 触弦较浅,义甲与琴弦接触面积小,音色轻快,颗粒性强,适用于快速轻盈的快板。 实际演奏中,音色的产生与变化所需要的条件是多元素的,演奏者获取理想音色的手法也是综合的,而非单一的一种。只有当触弦角度、而积与触弦位置、过弦速度、力度等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获得我们所想要的音色。 3、手指用力部位的变化 古筝演奏的基本发力点在于手指尖,但由于乐曲风格不同,情绪不同,演奏时就相应的需要变化用力部位。例如演奏河南筝曲,要求音色刚健、硬朗,就应把手指用力部位放在手指的根部关节,以增加力度,这样发出的音便刚劲有力:演奏浙江筝曲,要求音色柔和、委婉、灵巧。这时就不能把发力部位放在手指根部关节,而应放在手指第一关节。力度相应减小,发出的音则柔和,轻巧。 二、主观因素 对音色感知的经验基础上联想成像的音色标准与内心听觉一样,是鉴别客观实践音色的无形尺度。在长期的音乐时间活动中,人对某种乐器发出的声音,在频率、幅度、波形、高低、强弱及明亮、暗淡、净润等方面获得的感性认识到,这种感性认识不是一次或几次就能获得的,而是经过无数次地重复,是在音响对感官的一再刺激,经过数个感受器官联合工作,并使接收到的音色信息传入中枢神经的信息库加以分析、综合、编码、形成固定的音色感知表象,古筝作为一门音乐艺术,归根到底是审美的艺术。 任何一首古筝作品都会表达自身独特的思想与情感,这就需要演奏者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去进行表演的二度创作来再现作品。因此在表演的二度创作中,就要根据作品的内容、情绪、风格等需要,性地设计不同的触弦方式,以求获得不同的音色来表现作品的内涵与意境。内心听觉存在于演奏者心灵之中,无影无形,但却能主宰演奏者按照一定的目的支创造相应的音色。它对音色的选择是积极主动并且有创造性的,是实践音色美的先导,只有具备了美的内心听觉才会有优美的实际演奏音色。所以演奏者不但要在演奏技巧上下功夫,更应在艺术修养上下功夫。演奏者对音乐作品的内涵体验越深越细腻,就越能调动诸如音色、节奏、力度等因素,塑造出栩栩如生的音乐形象;越能通过美的音色去感染人。总之,要想使演奏水平日臻完善,在提高演奏技巧水平的同时也应在音色的把握上不间断地、细致入微地去体会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军:《古筝演奏与心理音色》,《中国戏曲学院学报》,07年2月第28卷第一期 [2]林玲:《论筝演奏中的音乐表现》,《怎样提高古筝的演奏水品》华乐出版社 [3]佘艳:《如何把握古筝演奏的音色》,《襄樊艺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9年5月第3期 [4]邱大成:《古筝基础训练中的几个问题》 [5]焦力:《论古筝的演奏音色》 [6]葛雪婷:《古筝演奏音色的“色彩性布局”》,《音乐时空》 [7]陈去非:《古筝演奏,音色是灵魂》,《福建艺术》
在写作音乐论文过程中,正确地标注以及合理地引用参考文献不仅关系到音乐论文的质量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态度。下文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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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艺术皮影戏起源探析论文内容摘要:皮影戏,古代称为影戏,也称纸影戏、皮人影、驴皮影。是一种集绘画、雕刻、音乐、歌唱、表演于一体的综合性民俗艺术。它和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信仰血肉相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探讨皮影戏起源的三种说法,进一步阐述了历史语境下的中国皮影戏。关键词:皮影戏起源说民间艺术艺人皮影戏,又称“影子戏”“灯影戏”“土影戏”,有的地区叫“皮猴戏”“纸影戏”等。用灯光照射兽皮或纸版雕刻成的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戏剧。剧目、唱腔多同地方戏曲相互影响,由艺人一边操纵一边演唱,并配以音乐。它是我国历史悠久、流传很广的一种民间艺术,并远播海外,成为世界性的艺术。关于影戏的起源,说法很多,顾颉刚先生在《中国影戏略史及其现状》一文中指出:中国影戏之发源地为陕西,自春秋两汉隋唐以其地为最盛。宋以后盛兴于河南,自此其最盛之地即随帝都而转移。至今影戏尚可为数十区域,如川、镇、鄂为陕西直接传入者;河南及河北西部、山西所有为汴京之遗;江苏、浙江、福建所有为南宋之遗;其另一派即为广东及湖南现存者,其影人尚用纸,或即为初为素纸雕镞之衍变;山东所有另为一种,当亦为南宋之遗,因北上与本地戏曲结合者。而负盛名之滦州影戏,则河北东部及东北各地尚为其领域。此盖由于各地皆有特殊之风俗伎艺,以此同源之影戏,及染地方色彩以后遂呈极大差异之现象也。①顾先生在文中所作的分析与归纳,不仅明确地指出我国影戏的共同发源地及其流布,而且指出其流布之后与各地方戏剧及风俗伎艺的融合,造成各地民间皮影戏的不同色彩。对顾先生的同源异流说,学者大都表示赞同。但皮影戏究竟源于何时、何地,学者们的见解很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汉代起源说根据历史学家的文学记载,部分学者认为皮影戏起源于汉代,这种说法源于《汉书·外戚传》中讲述汉武帝思念死去的李夫人的故事,其事为:李夫人少而早卒……上(武帝)思念李夫人不已,方士齐人少翁言能致其神。张灯烛,设帷帐,陈酒肉,而令上居他帐,遥望见好女如李夫人之貌,还帷坐而步。又不得就视,上愈益相思悲感,为作诗曰:“是邪,非邪?立而望之,偏何姗姗其来迟!”令乐府诸音家弦歌之。②北宋高承在《事物纪原》中说:“故老相承,言影戏之原,出于汉武帝李夫人之亡,齐人少翁言能致其魂,上念夫人无已,乃使致之。少翁夜为方帷,张灯烛,帝坐他帐,自帷中望见之,仿佛夫人像也,盖不得就视之,由是世间有影戏。”③这里方士少翁为取悦汉武帝解其思念而作李夫人影像,被人推想为影戏。因为它要张灯烛,设帷帐,让帝居于他帐观看,其情境与影戏完全相同。所以宋代高承在《事物纪源》中便断言:“由是世间有影戏。”但紧接着说:“历代无所见,宋朝仁宗时,市人有能谈三国事者,或采其说加缘饰作影人,始为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④高承所谓的“历代无所见”,即话虽然这么说,可是哪个朝代也没看见影戏,直到宋仁宗时,才把三国故事“加缘饰作影人”,开始有了“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可见,高承虽然援引汉武帝与李夫人故事,由此演绎出“由是世间有影戏”之说,但此论点他本人也持否定态度。所以后人所谈影戏始于汉,也多是根据史载所作的推论。二、唐代起源说皮影戏与木偶戏同属傀儡戏。木偶在唐代已经很流行,并且演出技巧已具较高水平。当时梁锽有一首著名的《傀儡吟》:“刻木牵丝作老翁,鸡皮鹤发与真同;须臾弄罢寂无事,还似一人在梦中。”梁锽是唐玄宗天宝年间人,他这四句诗,反映了木偶制作的特点和表演技艺的高超,说明唐代已有了木偶戏。⑤不过唐代是否有了影戏,这不仅在唐代小说杂文中没有看到只字的记载,就是在题材广泛的唐诗中也没发现提及影戏之类的话。因此,由于史料的缺乏,影戏出现在唐代的说法,至今还不易确定。但值得研究探讨的是,唐代盛行一种类似说唱艺术的俗讲,这可能与皮影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程毅中在《宋元话本》中提到:“俗讲却不是纯粹散文的讲述,其间颇杂以韵文的歌唱……它是把佛经改编为说唱体,用来吸引听众,宣传佛教。”这种说唱形式,一直延续到五代时盛行不衰,以后由于说话人中的女性出现,和民间艺人在说话技巧上的提高,促使俗讲不得不在形式上来一番改革。但它因受本身的局限,不可能跳出佛经的圈子去改弦易辙讲那些烟粉、灵怪、传奇、公案之类的东西,只好在说唱形式上变化一下。于是,俗讲和变文⑥一样,在讲宴时,设有图像或纸人,照图解说,用以招徕听众。这种形式持续了若干年,到五代时,出现了人死后用僧人超度亡魂的习俗,这时超度几乎成了俗讲僧的唯一职业。超度亡魂时,设图像、画像或剪成纸人挂在帐帷内,作为亡魂的象征。此形式与后来的皮影戏很接近,或者说很像影戏的雏形。因此,有学者认为皮影戏由俗讲演变而来,起源于唐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只是猜测,尚待考证确定。三、宋代起源说皮影戏出现在北宋,在宋代多种书籍中都有记载。如张耒的《明道杂志》、高承的《事物纪原》、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灌园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粱录》、周密的《武林旧事》以及宋·无名氏的《百宝总珍》等,都对影戏作了较具体的记述。《东京梦华录》中《京瓦伎艺》一节载,北宋汴梁的著名影戏艺人,有董十五、赵七、曹保义、风僧哥等8人。《武林旧事》在《诸色伎艺人》一节中说,南宋临安(今杭州)有著名影戏艺人18人之多,其中已有女演员的出现和家庭影戏班。又据《百宝总珍》载,当时有“亡国十八国,《唐书》《三国志》《五代史》《前后汉》,并杂使头一千二百头”。说明宋代已有1200个影人角色,表演剧目丰富,雕刻技术也有很大提高。这反映出皮影戏在宋代已能演情节复杂、人物众多的历史故事戏了。上述三种关于皮影戏的起源说,在时间上相差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汉代与唐代起源说,由于缺乏确切的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的佐证,难以令人信服。笔者比较认同皮影戏起源于北宋汴梁的说法。北宋初期,社会比较安定,当时的政治中心汴梁,手工业和工商业经济发展稳定,相继出现了“百伎竞艺”的演出场所——勾栏、瓦舍,这就为影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宋代人写的诸多著作中,记载着影戏在北宋都城汴梁的活动情况,说明影戏已形成于北宋。注释:①转引自张紫晨《中国民间小戏》,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90页。②班固撰.汉书·外戚传.陈焕良,曾宪礼标点,岳麓书社,1996年,第1927页。③④宋·高承撰.事物纪原.明李果订,全圆,许沛藻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第495页。⑤唐山市戏曲志编辑部.唐山戏曲资料汇编第三集(内部资料),1991年,第8页。⑥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本文转引自:
中西方丑角在正戏和民娱中的功能差异与嬗变、刘文峰 (2013) 中国戏曲史. 三联书店, 北京, 593. 、刘文峰 (2013) 中国戏曲史. 三联书店, 北京, 34. 等等这些文献,你也可以在世界文学研究上找戏剧的论文,看看别人的参考文献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358-361。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数字化动画场景设计研究 中文摘要3-5英文摘要5-9绪论9-13第一章 场景设计的理论表述13-19 1.1 场景的辞源与相关定义13 1.2 场景的类型13-15 1.3 场景的风格15-16 1.4 场景的特性16-17 1.5 场景在影片中的功能17-19第二章 数字化下的艺术和动画19-25 2.1 关于数字化19-20 2.2 数字化对艺术的影响20-22 2.3 数字代拓宽了动画艺术的表现空间22-25第三章 动画场景设计艺术的发展与概念变迁25-32 3.1 各种类型的场景设计25-30 3.2 传统动画中的场景设计30 3.3 借助数字化手段的场景设计30-32第四章 数码技术给动画场景设计带来的转变32-35 4.1 工作方式的改变32-33 4.2 表现形式的改变33 4.3 构思创意的调整33 4.4 对传统的重新认识33-34 4.5 技术与艺术的主仆关系34-35第五章 数字三维动画场景设计的表现方法35-44 5.1 场景设计图的设计36-37 5.2 陈设道具的设计37 5.3 场景的搭建37-42 5.4 影视作品场景的后期编辑空间42-44第六章 动画场景设计中的设计要素44-51 6.1 动画场景设计中的空间构成和创意44-48 6.2 动画场景设计中的色彩创作48-49 6.3 艺术设计在动画场景中的多层面构建49-51结语51-52参考文献参考文献【l]引用网址}可12]焚水.影视动画短片制作基础.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仍第116页[31韩笑.影视动画场景设计.北京:海洋出版社,2加6.00第1页14]赵前何嵘.动画片场景设计与镜头运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X)5.04[5』陈汗青吕杰锋.数码设计艺术.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的4.12第18页[6】毛小龙.动漫基础.辽宁:辽宁美术出版社,2(X)6.10第7页【刀叶旅.文学作品插图中的场景设计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仪抖.02.01[8]游戏中的场景设计.中国电脑教育报,Zoo3.12.08,Boo版[9J李异周进.数字影视后期制作高级教程.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08【ro郭开鹤.计算机图形图像设计.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01【川查立.康丁斯基文论与作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加3.03【12]曾进方兴.数码艺术带来的新思考.科技创业月刊,20(科.05【13]陈望衡.艺术设计美学.四川:武汉大学出版社,20(刃【141黄鸣奋.数码艺术学.学林出版社,2(X)5【巧』郭道荣.艺术美学.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美术出版社,20()6.1【161尼葛洛庞帝.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海南出版社,1996【1刀孔寿山金石欣等.技术美学概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181朱其‘新艺术史与视觉叙事.【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3【19]丹纳.艺术哲学.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章利国.设计艺术美学.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9[211吴彤蒋劲松.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21张歌东.数字时代的电影艺术.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X)3.05口3J黑格尔.美学第二卷【叨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41尹定邦.设计学概论.湖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n[2习马永建.现代主义艺术加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X)5.10126]李兴国.影视艺术与高科技应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X)5.07【27】王序.平面设计师之设计历程.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281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2年版【29谭铁志.演剧与影视舞台空间创意.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09第n页口0]斯蒂夫.开普林亚当.班克斯.数码图形艺术.[3l]引用网址h即:旅iki.ss.Pku.edu.[321《Aesthe阮rneasures丈码图形艺术.曹田泉等译,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X)4.1cn/t沉一index.Php?page=Anin阳tion%20Scene%20Designforscreendesign》Ngo,D.C耽Byrne,J.G.Co立甲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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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艺术皮影戏起源探析论文内容摘要:皮影戏,古代称为影戏,也称纸影戏、皮人影、驴皮影。是一种集绘画、雕刻、音乐、歌唱、表演于一体的综合性民俗艺术。它和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信仰血肉相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探讨皮影戏起源的三种说法,进一步阐述了历史语境下的中国皮影戏。关键词:皮影戏起源说民间艺术艺人皮影戏,又称“影子戏”“灯影戏”“土影戏”,有的地区叫“皮猴戏”“纸影戏”等。用灯光照射兽皮或纸版雕刻成的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戏剧。剧目、唱腔多同地方戏曲相互影响,由艺人一边操纵一边演唱,并配以音乐。它是我国历史悠久、流传很广的一种民间艺术,并远播海外,成为世界性的艺术。关于影戏的起源,说法很多,顾颉刚先生在《中国影戏略史及其现状》一文中指出:中国影戏之发源地为陕西,自春秋两汉隋唐以其地为最盛。宋以后盛兴于河南,自此其最盛之地即随帝都而转移。至今影戏尚可为数十区域,如川、镇、鄂为陕西直接传入者;河南及河北西部、山西所有为汴京之遗;江苏、浙江、福建所有为南宋之遗;其另一派即为广东及湖南现存者,其影人尚用纸,或即为初为素纸雕镞之衍变;山东所有另为一种,当亦为南宋之遗,因北上与本地戏曲结合者。而负盛名之滦州影戏,则河北东部及东北各地尚为其领域。此盖由于各地皆有特殊之风俗伎艺,以此同源之影戏,及染地方色彩以后遂呈极大差异之现象也。①顾先生在文中所作的分析与归纳,不仅明确地指出我国影戏的共同发源地及其流布,而且指出其流布之后与各地方戏剧及风俗伎艺的融合,造成各地民间皮影戏的不同色彩。对顾先生的同源异流说,学者大都表示赞同。但皮影戏究竟源于何时、何地,学者们的见解很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汉代起源说根据历史学家的文学记载,部分学者认为皮影戏起源于汉代,这种说法源于《汉书·外戚传》中讲述汉武帝思念死去的李夫人的故事,其事为:李夫人少而早卒……上(武帝)思念李夫人不已,方士齐人少翁言能致其神。张灯烛,设帷帐,陈酒肉,而令上居他帐,遥望见好女如李夫人之貌,还帷坐而步。又不得就视,上愈益相思悲感,为作诗曰:“是邪,非邪?立而望之,偏何姗姗其来迟!”令乐府诸音家弦歌之。②北宋高承在《事物纪原》中说:“故老相承,言影戏之原,出于汉武帝李夫人之亡,齐人少翁言能致其魂,上念夫人无已,乃使致之。少翁夜为方帷,张灯烛,帝坐他帐,自帷中望见之,仿佛夫人像也,盖不得就视之,由是世间有影戏。”③这里方士少翁为取悦汉武帝解其思念而作李夫人影像,被人推想为影戏。因为它要张灯烛,设帷帐,让帝居于他帐观看,其情境与影戏完全相同。所以宋代高承在《事物纪源》中便断言:“由是世间有影戏。”但紧接着说:“历代无所见,宋朝仁宗时,市人有能谈三国事者,或采其说加缘饰作影人,始为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④高承所谓的“历代无所见”,即话虽然这么说,可是哪个朝代也没看见影戏,直到宋仁宗时,才把三国故事“加缘饰作影人”,开始有了“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可见,高承虽然援引汉武帝与李夫人故事,由此演绎出“由是世间有影戏”之说,但此论点他本人也持否定态度。所以后人所谈影戏始于汉,也多是根据史载所作的推论。二、唐代起源说皮影戏与木偶戏同属傀儡戏。木偶在唐代已经很流行,并且演出技巧已具较高水平。当时梁锽有一首著名的《傀儡吟》:“刻木牵丝作老翁,鸡皮鹤发与真同;须臾弄罢寂无事,还似一人在梦中。”梁锽是唐玄宗天宝年间人,他这四句诗,反映了木偶制作的特点和表演技艺的高超,说明唐代已有了木偶戏。⑤不过唐代是否有了影戏,这不仅在唐代小说杂文中没有看到只字的记载,就是在题材广泛的唐诗中也没发现提及影戏之类的话。因此,由于史料的缺乏,影戏出现在唐代的说法,至今还不易确定。但值得研究探讨的是,唐代盛行一种类似说唱艺术的俗讲,这可能与皮影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程毅中在《宋元话本》中提到:“俗讲却不是纯粹散文的讲述,其间颇杂以韵文的歌唱……它是把佛经改编为说唱体,用来吸引听众,宣传佛教。”这种说唱形式,一直延续到五代时盛行不衰,以后由于说话人中的女性出现,和民间艺人在说话技巧上的提高,促使俗讲不得不在形式上来一番改革。但它因受本身的局限,不可能跳出佛经的圈子去改弦易辙讲那些烟粉、灵怪、传奇、公案之类的东西,只好在说唱形式上变化一下。于是,俗讲和变文⑥一样,在讲宴时,设有图像或纸人,照图解说,用以招徕听众。这种形式持续了若干年,到五代时,出现了人死后用僧人超度亡魂的习俗,这时超度几乎成了俗讲僧的唯一职业。超度亡魂时,设图像、画像或剪成纸人挂在帐帷内,作为亡魂的象征。此形式与后来的皮影戏很接近,或者说很像影戏的雏形。因此,有学者认为皮影戏由俗讲演变而来,起源于唐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只是猜测,尚待考证确定。三、宋代起源说皮影戏出现在北宋,在宋代多种书籍中都有记载。如张耒的《明道杂志》、高承的《事物纪原》、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灌园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粱录》、周密的《武林旧事》以及宋·无名氏的《百宝总珍》等,都对影戏作了较具体的记述。《东京梦华录》中《京瓦伎艺》一节载,北宋汴梁的著名影戏艺人,有董十五、赵七、曹保义、风僧哥等8人。《武林旧事》在《诸色伎艺人》一节中说,南宋临安(今杭州)有著名影戏艺人18人之多,其中已有女演员的出现和家庭影戏班。又据《百宝总珍》载,当时有“亡国十八国,《唐书》《三国志》《五代史》《前后汉》,并杂使头一千二百头”。说明宋代已有1200个影人角色,表演剧目丰富,雕刻技术也有很大提高。这反映出皮影戏在宋代已能演情节复杂、人物众多的历史故事戏了。上述三种关于皮影戏的起源说,在时间上相差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汉代与唐代起源说,由于缺乏确切的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的佐证,难以令人信服。笔者比较认同皮影戏起源于北宋汴梁的说法。北宋初期,社会比较安定,当时的政治中心汴梁,手工业和工商业经济发展稳定,相继出现了“百伎竞艺”的演出场所——勾栏、瓦舍,这就为影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宋代人写的诸多著作中,记载着影戏在北宋都城汴梁的活动情况,说明影戏已形成于北宋。注释:①转引自张紫晨《中国民间小戏》,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90页。②班固撰.汉书·外戚传.陈焕良,曾宪礼标点,岳麓书社,1996年,第1927页。③④宋·高承撰.事物纪原.明李果订,全圆,许沛藻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第495页。⑤唐山市戏曲志编辑部.唐山戏曲资料汇编第三集(内部资料),1991年,第8页。⑥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本文转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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