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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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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程毕业论文

本人是工程管理专业学生,今年毕业,有国家学位论文数据库可用,你想要的话可以今晚QQ332965655,晚了就要等一周了,因为明天出去度假了。文章都是硕士以上的学位论文,每篇5万到10万字不等。期刊论文也有很多,主要是万方数据库的,基本你能报上名的我都能给你。比如《中国工程监理业现状与发展研究》等。

森林工程: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工程力学、机械运用学、土木工程学、系统工程学、环境科学和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开发利用的知识,能在林业、交通、机械等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森林工程、道路桥梁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及国际森林工程项目开发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学、工程力学、机械运用学、土木工程学、系统工程学、环境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森林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森工产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森林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木材生产管理及产品开发与营销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力学、林学、森林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采运生产作业、林道网规划、森林工程产品的设计与施工技术; 4.具有森林利用总体规划与设计、森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基本能力; 5.熟悉我国森林工业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了解国内外森林工程作业的科学和技术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8.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 主干学科:力学、林业工程 主要课程:森林环境学、森林生态经济学、测量学、土力学与工程地质、水力学与水文学、工程机电基础、结构力学、道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基础、人类工效学、运筹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30周~35周。 主要专业实验:油锯结构、木材切削、索道架设、车辆行驶性能测试、道路检测、桥梁检测、土木工程、木材生产调度模拟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开设院校 内蒙古农业大学 吉林林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 广西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西南林学院

森林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可在林业、交通、机械等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森林工程、道路桥梁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及国际森林工程项目开发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森林工程培养具备工程力学、机械运用学、土木工程学、系统工程学、环境科学和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开发利用的知识,能在林业、交通、机械等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森林工程、道路桥梁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及国际森林工程项目开发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1/18【题 名】浅析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作 者】陈柏宇【刊 名】建筑设计管理.2007(4).-29-312/18【题 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修订工作【作 者】翟立[1] 逄宗展[2]【刊 名】建设监理.2007(3).-3-5,123/18【题 名】监理工程师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作 者】刘永新【刊 名】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7,25(1).-122-1244/18【题 名】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作 者】王宇【刊 名】林业科技情报.2007,39(1).-68-695/18【题 名】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作 者】傅敏[1] 吴坚[1] 马爱国[2]【刊 名】浙江建筑.2006,23(11).-79-826/18【题 名】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中对索赔的管理【作 者】王伟 赵占军【刊 名】山西建筑.2006,32(16).-215-2167/18【题 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监理统计工作日趋重要 要落实好统计报表制度【作 者】无【刊 名】广东建设信息.2006(1).-49-498/18【题 名】关于对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作 者】无【刊 名】广西城镇建设.2005(10).-96-969/18【题 名】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作 者】徐伟【刊 名】中国建设信息.2005(03X).-38-4010/18【题 名】武汉某高层建筑桩基础施工监理及HSE管理研究【作 者】陈悦华[1] 范正[2]【刊 名】建筑技术开发.2004,31(4).-83-8511/18【题 名】浅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监理和项目管理【作 者】符长青【刊 名】智能建筑.2003(5).-14-1912/18【题 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监理工作之间的关系【作 者】朱一平【刊 名】建设监理.2002(6).-58-5913/18【题 名】谈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管理【作 者】职大庆[1] 孙清海[2] 等【刊 名】森林工程.2002,18(5).-53-5414/18【题 名】建设部出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作 者】无【刊 名】建筑技术.2002,33(11).-862-86215/18【题 名】建筑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综述【作 者】刘佳庆 李伟 等【刊 名】建筑技术开发.2002,29(10).-36-36,7016/18【题 名】完善监理制度 提高监理水平——写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即将实施之际【作 者】无【刊 名】建筑.2002(9).-15-1517/18【题 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作 者】无【刊 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02(11).-2-518/18【题 名】建设部颁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作 者】无【刊 名】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2(6).-13-14要全文QQ我:64434952

森林工程学报

1200~1500吧 这种B类的期刊不会太贵,东北林业大学学报也不过如此

科技核心都还好,文章满足杂志社要求的话,一般都能通过,相对来说,电子设计工程更快点。

1林业科学双月刊北京中国林学会2林业科学研究双月刊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3东北林业大学学报双月刊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4北京林业大学学报双月刊北京北京林业大学5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双月刊南京南京林业大学6福建林学院学报季刊南平福建林学院7林业科技通讯月刊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信息研究所8林业科技双月刊哈尔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黑龙江分院等9西北林学院学报季刊咸阳西北林学院10浙江林学院学报季刊临安浙江林学院11林业资源管理双月刊北京国家林业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司12世界林业研究双月刊北京国家林业局科技情报中心13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月刊哈尔滨中国林业机械学会14中国森林病虫双月刊沈阳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15林产工业双月刊北京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设计院16森林工程双月刊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17林业经济月刊北京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森林工程期刊是北大核心吗

《森林工程》期刊是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开发与利用中的非生物工程,是融学术、技术、知识、信息于一炉,主要反映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森工产品加工与利用、森工企业管理、森工技术、森林工程机械设备、森工土木建筑等方面的科技成果、科技动态、林业建设方针政策、生产管理与技术经验、学术研究、技术革新与技术引进等内容。 也适当反映国外的成熟经验,它是我国当前唯一联系国内外广大森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期刊。期刊信息期刊名称:森林工程曾用刊名:森林采运科学主办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周期周期:双月出 版 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语言种类:中文开本尺寸:大16开国际刊号:1001-005X国内刊号:23-1388/S邮发代号:14-170创刊时间:1985年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10)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源期刊(2013)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013)

中文呢核心 北大核心 SCI、SSCI、CSSCI 南大核心 ISSCI

国内核心期刊有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科技核心。1、国内核心期刊总共有七大核心,但主要的有四个核心。北大核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文核心。南大核心,即CSSCI,就是通常所说的C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即CSCD,号称中国的SCI。科技核心,也叫统计源核心。主要是医学方面的。核心期刊是国内比较权威的期刊,对论文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需要评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是科研人员需要发表核心论文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及北京十几所高校图书馆众多期刊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专家参加的研究项目,项目研究成果以印刷型图书形式出版,已出了八版:第一版(1992年)、第二版(1996年)、第三版(2000年版)、第四版(2004年版)、第五版(2008年版)、第六版(2011年版)、第七版(2014年版),第八版(2017年版)于2018年12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

以下是第八版要目总览

1: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

2:B(除B9、B84).哲学(除心理学)

3:B84.心理学

4:B9 宗教

5:C8.统计学

6:C91.社会学

7:C92.人口学

8:C93.管理学

9:C96.人才学

10:C95 民族学

11:D1,D3,D5,D7,D8.国际政治

12:D0,D2,D4,D6(除D035.3,D631),A.中国政治(除公安工作)

13:D9 法律

14:F.综合性经济科学

15:F1(除F12).世界经济

16:F0,F12,F2(除F23,F27).经济学,中国经济,经济管理(除会计,企业经济)

17:F23(除F239).会计(除审计)

18:F239.审计

19:F3.农业经济类核心期刊表

20:F4/F6(含F27,除F59)工业经济/邮电通信经济(含企业经济,除旅游经济)

21:F59.旅游经济

22:F7 贸易经济

23:F81 财政

24:F82/84货币,金融、银行,保险

25:G0/G21.文化理论/新闻事业

26:G22.广播、电视事业

27:G23.出版事业

28:G25 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

29:G26 博物馆学、博物馆事业类核心期刊

30:G27 档案学

31:G3 科学、科学研究

32:G40/G57,G65.教育学/教育事业,师范教育、教师教育

33:G61.学前教育幼儿教育

34:G62/G63.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各科教育)

35:G623.1,G633.2.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政治)

36:G623.2,G633.3.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语文)

37:G623.41,G633.51.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历史)

38:G623.45,G633.55.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地理)

39:G623.5,G633.6.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数学)

等……~

森林工程期刊是核心期刊吗

刊名: 森林工程 Forest Engineering主办: 东北林业大学周期: 双月出版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001-005XCN: 23-1388/S邮发代号:14-170复合影响因子:0.684综合影响因子:0.457历史沿革:现用刊名:森林工程曾用刊名:森林采运科学创刊时间:1985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目前就是普通期刊,应该就是几百元吧!

1200~1500吧 这种B类的期刊不会太贵,东北林业大学学报也不过如此

森林文化毕业论文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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